上海百事可乐公司总经理陈秋芳家族争诉2.23亿元上海、南京、武汉三家百事公司国有股权案见诸媒体后,法学家应松年、姜明安、薛刚凌,经济学家左大培都在不同场合对数亿国有资产归属私人家族案表达了明确的质疑和反对。
而著名法学家江平则指出,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件,它所呈现的事实和原因值得全
社会警醒和深思。案件向社会充分呈现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有多脆弱。如果行政机关和法院不能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则可以在顷刻之间让巨额国有资产悄无声息地“合法”流失。
私人家族隐名投资说法不能成立
本案中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益康公司的原始股东(投资人)身份的确定。上海高院在再审判决中确认了益康公司1984年及1985年最初也最为重要的原始证据,也就是确认益康公司是海军成立,海军是益康公司法定、公示的投资人。
原告试图证明自己是益康公司的隐名投资人。所谓“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隐名投资”是《公司法》未规定、理论界尚存争议的法律概念。理论界公认的确认存在“隐名投资”的必备前提是,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事先存在投资协议,对投资数额、投资比例、分利和责任承担方法进行约定;同时隐名投资人有实际资本性投入,并被有关公司作为原始股本投入加以接受。
江平认为,本案中原告和益康公司的公示投资人(海军)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投资协议。并且原告在诉讼中表示:“是因为1984年政策不允许办私人企业,因此隐名投资于益康公司,海军不知道。”这实际上是主动承认其投入(如果有)并没有经过益康公司法定公示的股东(投资人)———海军的知情同意。
另一方面,益康公司法定公示的投资人海军自始至终否认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所谓的接纳原告投入作为原始资本(股本)的合意。海军在诉讼中出函证明益康公司是“其资金来源均为军产(国有资产)。无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投资”。
江平指出,在证明相关投入被益康公司和相关投资人从主观上接受为原始股本(注册资本)方面,原告没有任何证据。原告试图努力提供的证据不过是“原告有所投入并被益康公司接受”,却没有证明益康公司和相关投资人当时接受该投入和承认投入属于公司原始股本,将参与公司的资本利益分享。本案中“隐名投资人”
和显名投资人之间没有投资协议,公示的投资人没有接受隐名投资人投资的意愿,隐名投资人投资的证据不足,同时当时的法律也禁止此类隐名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确认原告的隐名投资人地位,将打破公司投资领域的基本法律秩序,后果完全不可想像。
闵联公司受让上海百事股权有效
1992年北方公司安排处置益康公司资产,闵联公司向益康公司及其法定公示投资方支付对价,接受上海百事股权,并完成法定工商登记手续。对此,江平认为,闵联公司取得股权的过程,善意、有偿因而合法有效。
江平指出,一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此案作为侵权案件,中国北方公司无论作为益康公司的法定注册权利人,还是在侵权之诉中被法院判定侵权,中国北方公司都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在并未通知中国北方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却在判决中认定“北方公司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地方国资办不可越权
同时,江平认为上海国资办在1998年对益康公司产权进行界定违反了行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际剥夺了中国北方公司的法定异议权,严重违法。
江平表示,该批复结论的事实前提(如益康公司与北方公司达成协议归还10万元投资款)是虚构的,违反法律。不仅如此,即使真的存在所谓的归还投资的协议,也应该是在原告和海军或北方公司之间进行,又怎么能够是益康和北方之间呢?
同时江平指出,中国北方公司隶属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是中央直属企业。上海国资办无权对中央企业资产做出界定,这是最为显然的行政常识。上海国资办批复超越行政权限,严重违反法律。上海国资办的批复直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 □本报记者李涛
责任编辑 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