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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检法实施条例对进出口企业的要求

青岛新闻网  2005-12-01 05:12:45 

  
 

    新商检法实施条例对进出口企业的要求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给予详细解读

    商检法实施条例是对商检法的补充和细化,是企业进出口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之一。企业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相关
企业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总括起来,新条例对进出口企业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依法应当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法定检验。即,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二是抽查检验。即,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同时,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进出境物品免予检验。

    除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外,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二)企业进出口商品应当依法办理报检手续,按照规定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

    1、办理报检手续的方式。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可通过三种方式: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自行办理报检手续;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

    2、办理报检手续的企业及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自行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

    3、如何办理报检手续。

    进口:(1)办理程序。进口商品的,应当先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货物通关单后方可申请海关放行;海关放行后,再于20日内向接受检验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2)报检单据: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3)进口验证。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

    出口:(1)报检程序。出口商品的,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2)产地检验,口岸换证。出口商品经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取得检验换证凭单的,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检验换证凭单和必要的凭证,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换发货物通关单。

    4、接受检验的地点。

    (1)进口。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品应当在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接受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接受检验。另外,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2)出口。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接受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5、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处理。

    进口:(1)进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销毁或退货,适用于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由海关退运。二是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2)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经检验不合格的,发货人不准安装使用,经技术处理,并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3)进口商品经验证不合格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出口:出口商品经检验或者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

    (三)企业应当遵守对有关进出口商品、包装容器、运载工具的特殊管理规定。

    1、对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是指,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根据条例规定,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卫生注册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对外办理。

    2、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

    3、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对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制度是指,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装运前检验制度是指,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除上述制度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到货后,还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

    4、对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和装运前检验制度。备案制度是指,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装运前检验制度是指,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除上述制度外,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还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

    5、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检验检疫机构实行适载检验。对上述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6、对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以及其他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行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企业应当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或者监装。

    7、对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性能鉴定是指,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使用鉴定是指,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8、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企业应当在进出口前申请标签审核。标签审核是指,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前,经营者或者代理人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证明文件。

    9、对进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四)代理报检机构、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1、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1)代理报检企业。代理报检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代理报检企业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2)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的委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检手续,承担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3)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委托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业务范围从事报检业务。

    2、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五)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

    1、检验检疫机构是出口货物普惠制原产地证明、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专用原产地证明的签发部门,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上述原产地证明。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2、检验检疫机构是出口货物一般原产地证明的签发部门之一,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上述原产地证明。

    (六)企业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执法调查。

    1、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2、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七)企业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的商检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对具体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大大强化了处罚力度。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对下列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逃避法检的行为。包括: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法检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法检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对上述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对上述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如实提供真实信息的行为。包括:

    (1)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对上述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将撤销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的报检注册登记,报检员的报检从业注册。

    (2)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对上述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将撤销企业报检员的报检从业注册。

    (3)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对上述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将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将撤销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的报检注册登记,报检员的报检从业注册。

    4、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对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检验检疫机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5、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对上述违法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将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6、擅自调换、损毁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商检标志、封识的。对上述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将处5万元以下罚款。

    7、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登记的商品的。对上述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8、违反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

    (1)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化妆品的。对上述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2)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

    9、违反对固体废物和机电产品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对上述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检验检疫机构并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2)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撤销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

    (3)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对上述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检验检疫机构并将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10、违反对危包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

    (1)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提供或者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处20万元以下罚款。

    11、违反运载工具适载检验管理的行为。包括:

    (1)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提供或者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处20万元以下罚款。

    12、违反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对上述行为,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将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国家质检总局将吊销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13、违反报检企业、报检员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

    (1)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的,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将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撤销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的报检注册登记。

    (3)报检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将暂停其6个月以内执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报检员的报检从业注册。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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