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钱没吐出来,账户上却少了1000元。”27日,到工行辽宁路支行的ATM机上取钱的刘小姐遇上怪事:交易凭条和账户均显示已出账1000元,但钞票却一张不见,而她正急用这笔钱购买第二天出差用品。
刘小姐称,当天下午1时56分,她和男朋友一同来到辽宁路
的ATM机上取钱。“要取3000元,但ATM机一次只能吐1000元,所以只能分3次操作。”结果前两次都顺利地拿到了钱,第三次ATM机打印出取款凭条后,他们等了几分钟仍不见出钞口“吐”钱。再刷卡查询时,账户显示1000元已出账!
随后,他们一人守住ATM机,一人请来工行辽宁路支行的大堂经理。该经理表示,“可能是夹钱了。”并记下了刘小姐的证件及卡号,表示如果核查属实,将在15日内把钱打到刘小姐账户。
刘小姐焦急地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钱没有吐出来,连凭单都是已交易成功的。”因为手头没有任何证据,她担心出现“意外”。经交涉,对方同意开箱当场验钞。下午5时30分左右,经过当场点钞发现,ATM机里确实多了1000元。工作人员告诉刘小姐,将立即把钱打到她的账户上。
工行辽宁路支行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刘小姐所持的是牡丹灵通卡。在ATM机上发生问题时,“机器需要一个处理时间”,在发卡前的申请单上明确写明,出现类似问题“发卡银行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但现在遇到类似问题,银行一般都会尽快答复客户。该负责人表示,她感觉是客户在操作上存在着失误。
对此,已身处外地的刘小姐遗憾地表示,如果自己不力争当日取到钱,那么照大堂经理所说的15日内才能取回,15日的利息谁来承担?“取1000块钱,折腾了4个小时,这里有机器的原因,更是人为原因。”她觉得,所谓“机器需要一个处理时间”的答复听上去更像是银行为自己服务不到位找到的推卸责任的托词,而“发卡银行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的规定则是损害顾客权益的霸王条款。(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