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直销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王宇)
随着12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直销行业将告别以往鱼龙混杂局面,进入法制化发展轨道,所有相关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普通百姓对这一行业的怀疑、观望和等待,也都将在法律实施之后的日子里
逐渐消逝,直销的神秘面纱也将由此被缓缓揭开。
从事直销不再会一夜暴富的神化
最近一段时间,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处处长吴雁都要接到很多有关直销的电话,“有些想要进入该行业的企业或个人会问我们,直销是不是最现代的营销模式,从事直销是否会‘一夜暴富’。”
“简单地说,直销是指生产企业远离店铺、推销员直接把产品推销给消费者的一种营销模式。在市场上,直销只是众多销售模式中的一种普通形式。”吴雁介绍说,从直销产生和发展背景来看,直销经营模式发源于二战时期的美国,那时人们利用人际间的信任来推销产品,这种模式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成功。在今天,直销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营销模式,但它并非如某些人所说是一种更为先进、科学,能代表时代发展的营销模式,更不可能成为解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灵丹妙药。
据世界直销联盟的统计,直销营销模式发展至今,其全球年营业额约占全球社会零售总额的1%左右。可见,虽然直销业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企业自主选择权利更加宽泛的环境中发展了几十年,但传统销售方式仍占有市场绝对主导地位。
“在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制下,从事直销不可能出现‘暴富’神话。”吴雁认为,由于《直销管理条例》明确禁止了多层次经营和团队计酬,并且规定了推销员30%的计酬上限,明确了产品标价,因此,依靠拉人头或是推销员肆意抬高价格而获取高额报酬的行为将会被杜绝。
直销自上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以来,由于我国市场体制不完善,企业主体的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加之直销销售模式本身所具有的无店铺经营、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在一段时期内,直销营销模式演变成为一些从业人员不再推销产品,而是以发展下线、收取入门费为最终目的拉人头式的传销行为,其中不乏有获利者,但这种暴富却是建立在多数人财产受到损失甚至是倾家荡产,引发社会矛盾的基础之上的。
目前市场尚无一家企业取得直销牌照
“当有从业者向我们咨询,该进入哪家直销企业工作时,我们的回答是等等看。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直销市场还没有开放,还没有一家《直销管理条例》规制下的直销企业。”吴雁说。
记者从负责直销企业牌照发放单位——商务部了解到,在12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前,我国大陆并没有批准哪家企业可以从事直销。12月1日以后,商务部将依照相关程序受理企业的申报。
另据知情人透露,依照国家对直销行业谨慎监管的原则,企业距离拿到直销牌照还将有一段时间,此外,首批拿到招牌的直销企业数量也不会很多。
据介绍,国家在1998年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并批准雅芳、安利等10家外资直销公司实行“店铺+推销员”的运作模式进行转型经营。记者了解到,目前社会上或明或暗以各种方式从事直销的企业不在少数。就目前情况看,许多公司的直销经营模式与《直销管理条例》都有相悖之处,一些公司依然实行团队计酬,有的公司则根据《条例》做出了相关调整。
记者了解到,《条例》9月初刚刚出台,安利在店铺、直销员和经销商方面就开始了大幅度调整。依照安利此前的声明,在店铺方面,安利放缓了开设新店的速度;在直销员报酬方面,安利将根据奖金比例30%的上限,相对调低直销员的报酬,改变以往的直销员有20%的顾客服务报酬+月终销售佣金的模式。
“更多的企业处在观望阶段,是在看政府能不能严格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对市场进行监管。”吴雁认为,随着国家法规的严肃实施,企业所有的怀疑和等待都会逐渐消逝。
直销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专家指出,从国际经验来看,规范的直销企业的出现,将有利于减少市场交易的中间环节,缩短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停留时间,既节约了人力资本投入,又节约了渠道建设的资金投入,从根本上加速了资金的周转,因而间接地提高了全社会的劳动效率。
其次,直销行业的开放对于平抑过高物价也有一定作用。直销的最大优势在于价格形成机制比较灵活。在完善的物流分配系统的支持下,直销企业可以把价格降到最低的程度,有利于把不法经销商排斥在外,方便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消费。
第三,直销行业还有利于增加就业。现阶段,我国的就业问题仍比较突出,直销企业的大量存在,能够吸纳更多的人员从事商品的分销业务。
但与此同时,如果对这一行业的准入审核和监管把关不严,将有可能引发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不排除一些非法组织利用政策空隙,从事传销活动。另外,在一段时期内,可能会引起大量税源的流失,并导致经济纠纷的持续增多,企业诚信建设问题将变得更加迫切。
·三项制度保障消费者和直销员合法权益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将于12月1日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确立以下三项制度:
一是退货制度。条例规定,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换货。
二是信息披露制度。针对直销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直销过程中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上当受骗,同时有利于监管,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三是保证金制度。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保证直销企业和直销员无能力履行退货义务时,消费者的退货权能够得到实现,条例明确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制度。条例确立了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的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最多可罚50万元
为保证各项规定的落实,《直销管理条例》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最多可罚50万元。
对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还应当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的许可。
对直销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罚款、吊销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以及其他个人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以及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或者直销培训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为了加强对直销业的监管,防止以直销为掩护进行各种违法行为,条例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企业、询问当事人以及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等措施。同时,为了及时查处直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直销演变为多层次传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企业有涉嫌违反《条例》的行为后,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
·直销企业不得招募全日制在校学生为直销员
我国对直销员制度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什么人将被禁止从事直销?
《条例》明确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及法律以及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为直销员。
《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直销员在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并应当严格遵守出示直销员证、尊重消费者意愿等直销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