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法院网报道,两高中学生课休时向围墙外扔石块,不料将一过路的退休教师砸死。11月22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陈某、康某共同赔偿原告(死者四继承人)13.54万余元,被告株洲县五中赔偿原告5.8万余元。
陈、康二人均系株洲县五中高一(223)班学生。受害人刘爱莲为株
洲县退休教师。2005年4月5日上午10时课休时,陈、康和另一女生张某到学校操坪东北边靠近围墙的土坡上散步。围墙外有一水塘,塘和围墙间有一条小路。闲得无聊的陈、康两人先后从地上拾起石块朝围墙外的水塘方向扔。随后,三人回教室上课。除三人以外,当时该处无他人活动。也正在这个时候,受害人刘爱莲正同亲友扫墓归来,沿株洲县五中东北围墙与水塘之间的小路返回,行至小路中段,围墙飞出一石块,击中刘爱莲的头部,刘当场倒地,随行的亲友立即将刘送医院抢救,但刘抢救无效而死亡。
刘爱莲死后,花去丧葬费等共计9.35万余元。事发后,株洲县五中向刘的亲属支付4万元现金。就其余损失的赔偿问题,刘的四继承人段树林、刘健、段艳艳、刘佩华与县五中协商未果后,起诉到株洲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陈、康、张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刘系正常通过小路,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被告陈、康二人明知学校有“禁止向围墙外扔石头”的规章制度而不遵守,且依其智力、学历、年龄应当预见向围墙外扔石头这一危险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却疏于对周围环境和人的安全的注意,共同实施这一危险行为,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承担全部损失的70%,即135491.96元,两人之间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鉴于陈某为未成年人,故由陈的监护人和被告康某连带赔偿;被告张某未实施扔石头的共同危险行为,不承担责任;被告株洲县五中未在校区的相应位置设立禁止的警示标志,亦未在围墙外设立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因而,没有尽到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义务,对造成陈、康二人实施危险行为致刘死亡后果起间接作用,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30%,即58068元(含已付的4万元)。
作者:
秦飞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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