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 2005-11-25 02:11:57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由于油价持续在高位徘徊,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于11月23日下发通知,决定将现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燃油费 收取标准不变,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费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
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燃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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