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强制执行”
荒唐的“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组织者手拿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行强制执行并声称依法接管
矿工报案公安局领导声称要形成统一意见后才能处理
荒唐的“强制执行”
肖懿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除人民法院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强制执行判决的权利。但在陕西省神木县孙家岔镇哈特兔联户煤矿(以下简称哈特兔煤矿)却发生了一起原申请执行人自行“强制执行”的事件。
2005年11月12日上午9时,哈特兔煤矿突然闯入50多人,他们身着保安服、手持警棒把正在作业的40多名采煤工人、矿管人员等赶到矿外,然后砸烂玻璃、撬坏门锁,宣布接管哈特兔煤矿。
在此过程中,保安强制从矿工身上搜出炸药库房的钥匙,并对厨师马继东夫妇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直到11月14日夜,夫妇俩才离开煤矿。
据了解,此次“强制执行”的指挥者为神木县康华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思克,参与人员包括了数十名保安和当地公证人员等。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康国利副局长证实,在这起“强制执行”事件中,法院并没有参与。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吕俊山律师告诉记者,马思克等人的“强制执行”实属非法行为,而且还存在破坏生产经营、破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情形,已严重触犯国家刑律。
据记者了解,这起抢占煤矿事件源于一场经济纠纷。1995年哈特兔煤矿与榆林地区商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签订了《哈塔兔煤矿承包合同书》,约定没有煤矿生产资质的商贸公司承包该煤矿,承包期为20年。1996年,商贸公司又与开发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共同经营煤矿。
因煤矿经营不善,商贸公司在1995年向哈特兔煤矿交纳了一年的承包费3.8万元后,再也没有履行交纳承包费的义务。1997年2月,包括商贸公司在内的所有矿管人员全部离矿,煤矿无人开采、无人管理。1998年10月,神木县煤炭局要求关闭15个证件不全的煤矿。哈特兔煤矿通过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数十万元完善了煤矿的开采条件。2003年4月,哈特兔煤矿终于取得全部手续并完成了整改验收,而在此过程中,商贸公司或开发公司一直没有出人、出钱。
据记者了解,神木县420多个煤矿,经过整改后,多达200个煤矿因不符合要求而被强制关闭。
随着煤炭行情好转,长达7年未曾与哈特兔煤矿接触的商贸公司和开发公司前来索要承包权,哈特图煤矿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在这种情形下,商贸公司与开发公司将哈特兔煤矿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承包协议。
本案经陕西省榆林市中级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审理。2005年7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陕民一终字第39号判决,要求“恢复”商贸公司和开发公司的“承包权”。
哈特兔煤矿对陕西高院的判决不服,现正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就在哈特兔煤矿申请再审期间,发生了马思克等人强占煤矿的事件。
神木县公安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类似哈特兔煤矿这样的纠纷在当地还有很多,解决起来很难。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类事件难以解决呢?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当地法院在判决、执行方面存在问题是造成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而公安部门的态度则使这类纠纷更难解决。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要求哈特兔煤矿恢复商贸公司和开发公司的承包权。代理哈特兔煤矿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的北京岳成事务所律师吕俊山告诉记者,这个判决缺乏法律依据:陕西省高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该煤矿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可实际上,这个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禁止性规定,本身是一个无效合同。吕俊山律师同时指出,这份陕西省高院的判决中关于“恢复”“承包权”的部分实质上无法执行,因为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凡是以采掘工程承包、巷道工程承包、生产探矿工程承包及其他任何形式、名义,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开采经营的,均属非法转让采矿权”;非法转让采矿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禁止,因此,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陕民一终字第39号判决,必然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禁止性规定。
另外吕俊山还指出,商贸公司早在2001年7月就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商贸公司从那时起就丧失了继续进行生产经营的资格。所以即使哈特兔煤矿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作为煤矿承包合同的主体,商贸公司也不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所谓的承包权也是无法恢复的。
吕俊山律师同时对榆林市中院的做法感到不解。陕西省高院判决要求“哈特兔煤矿履行承包协议义务”,而榆林市中院在发给“神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神木县煤炭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道:请将神木县孙家岔镇哈特兔煤矿法定代表人李胜宽变更为马思克。“难道变更法定代表人就是执行高院判决吗?”吕俊山对榆林市中院执行部门的理解发出了疑问。
更让人不解的是榆林市中院对法律的不严谨态度。在记者拿到的两个协助执行通知书中,都出现了不该出现的错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给神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把“陕民一终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案号写成了“36号”;发给神木县煤炭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道“我院已依据决决书第三项”很显然,“决决书”应为“判决书”。
法院判了个无法执行的判决,而开发公司单方面拿着法院判决书进行野蛮的“强制执行”,这显然是违法的。可当地公安部门却不这么认为。
神木县公安局负责人周局长在谈到哈特兔煤矿事件时抱怨道:“你(法院)判了,为啥不执行呢?”他还告诉记者:“有经济纠纷这个因,才有现在这个果。”
吕俊山律师告诉记者,无论是何原因,马思克等人在抢占煤矿过程中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公安机关不能听之任之。
周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向记者透露:“我跟你说实话,不是公安机关不解决,只是太复杂。我们要处理,要与孙家岔镇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形成统一意见。”他还向记者强调,这些意见在公安局执法中起了很关键的作用。这位负责人最后告诉记者,对这起事件公安机关还要调查,至于何时调查完毕还不能确定。
事实上,“强制执行”发生后,矿工们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当地派出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强调,对于该事件还在调查。
在大柳塔公安分局,记者对该局负责人刘局长进行了采访。
记:“保安对厨师马继东夫妇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你清楚吗?”
刘:“没有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只是不叫他走。”
记:“不叫他走,是什么意思?”
刘:“这个我不知道”。
记:“作为公安人员,你难道不知道不叫他走的含义吗?”
刘:“我不知道,你是不是在质问我?”
法院判决缺乏法律依据,执行部门对待法律又是那么地不严谨,而当地公安机关对这件“强制执行”事件的调查还在继续,可对哈特兔煤矿来说,一天不生产,就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记者还了解到,由于“强制执行”发生时,煤矿正在生产,所以巷道内目前还有用以生产的雷管、炸药,如果这些爆炸物流入社会或者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后记:11月17日,记者收到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商贸公司和开发公司的法律顾问)函,声称记者的采访可能会产生不安定因素;在另一个函中声称法人马思克雇佣保安依法接管时有公证人员在场,接管是完全合法的。
试问,马思克雇佣保安强占哈特兔煤矿,依据的是何法?到底又是谁制造了不安定因素?
责任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