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凡)
近日,昆明市富民县永定镇永一村村委会向本报反映,该村前两届村委会任命的出纳杨丽仙,在村委会换届后,以“遗失”为由,拒不交出其经手9年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账本,上两届村委会发生的近1500多万元的登记总金额至今无法审计,近2000村民强烈要求其交出账本。
巨额
账目“集体蒸发”
2003年7月初,村民理财小组发现,永一村委会、农经站、基金会近10年间合计取得总收入7274879.76元,支出3704534.65元,实现利润3570345.41元,账目登记总金额近1500多万元。原村委会、农经站、基金会财务也是混乱不堪,各种不合理开支、手续不完整开支及账务处理错误支出合计400多万元。但让村民大吃一惊的是,不光是村委会历年的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遗失”,村农经站和村基金会1994年至2002年的20多本重要账本和凭证都“集体蒸发”了!
永一村委会一名干部说,2003年1月4日,连任两届的永一村村委会干部被村民依法罢免,2003年3月新一届村委会领导上任后,委托昆明一家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但杨丽仙以“遗失”为由,至今没交出1993年至2001年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县财政局罚款5000元
据介绍,2003年9月3日,永定镇人民政府已对此作出处理;去年9月,富民县委、县政府也成立工作组驻村,村委会还就此问题请示富民县财政局,但县财政局竟罚款5000元了事。
村干部罗继昌说,如此重大的遗失杨丽仙却轻描淡写地说“遗失掉了”,而且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村委会向永定镇政府汇报了此事,镇政府于2003年9月3日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之规定,杨丽仙接到处理决定书7日内将经手的1993年至2001年的全部出纳现金日记账交给永定镇政府财务室,但杨仍置之不理。
永一村委会主任李秉政说:“村委会之后曾多次请示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将此事移交县财政局处理。今年7月,县财政局局长熊勤亲自到村委会回答‘无法调查,根据规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村委会当时就向县财政局要一份对杨丽仙的处罚决定书,熊勤的回答是‘就这样了’。”
律师说法
账本遗失该承担何责
11月21日,记者就此事专访了林建鹤律师。林律师表示,永一村原村委会出纳杨丽仙“遗失账本”,应从以下几方面解释:首先,账本“遗失”是否有遗失的依据证明,例如向公安机关、派出所的报案材料;假设遗失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主管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遗失”是虚假的,行为人就应承担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依据《会计法》和《刑法》第162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