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究竟有没有路权?
无证狗撞了白撞?
2005年9月27日,济南市发生了一起"车撞狗"事件。出租车司机张师傅和丈夫袁师傅开车从历山路路口拐向文化东路时,从山师家属院的小门蹿出4条宠物狗。由于张师傅刹车不及,一条小狗当场被轧死。
事故发生一个多月了,小狗主人和出租车司机的纠纷陷入了僵局,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争论。狗有无路权?"车撞狗"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双方责任该由谁来界定?狗的价值如何确定?车撞无证狗能否免责?保险公司能否作出让车主赔偿的决定?
宠物狗被撞,双方各执一词
撞狗事故发生时是袁师傅的妻子开车。袁师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表示,不是他妻子的责任。"当时,狗突然跑到主干道上来,妻子来不及刹车,才轧到小狗。平时,我们司机开车,看到丢弃在路上的破衣服、垃圾都不愿轧过去。我们怎么愿意轧活物呢?何况我们家也养了一只小狗。"
而小狗的主人陈女士则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故是司机的过失,"我开了20多年车,也算是老司机了,一眼就看出来司机当时没刹车就轧过去了。别说是狗,什么也不能往上轧啊!"
事故发生后,110民警和交警都赶到了现场,但均没有现场处理赔偿问题。司机坚持说,自己并没有违法交通法规,不应承担责任;而小狗的主人则坚决要求赔偿。在僵持阶段,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支付80%赔偿金,其余由司机承担。"保险公司给了我赔付单,让我跟陈女士协商,去买一条相同的狗,再拿着发票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司机袁师傅说。
然而,袁师傅跟陈女士在买狗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大分歧,至今也没有买到合适的狗。陈女士提出,在买到狗之前,让袁师傅家的小狗陪她。就这样,袁师傅家的小狗来到了陈女士家。
袁师傅很无奈地对记者说:"真没想到遇到了一件这么麻烦的事。起初,我们觉得她一个人过挺可怜的,可是没想到买条狗也这么难。我们家的狗养了好几年了,都有感情了。我们也想它啊。"
陈女士也满腹牢骚:"我的小狗从2个多月长到1岁半,非常懂礼貌。我老伴儿去世后,全靠它陪我走过这段日子。如今没了它,我很伤心。"
"事故"该如何处理,交管部门说法不一
小狗主人陈女士告诉记者,交警和122事故处理人员赶到现场后只是让司机把车从路中间移开,不要妨碍交通。
司机袁师傅说,当时交警给他的答复是,小狗被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按民事纠纷处理,责任认定应该由法院作出判决。
车撞狗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交警在接到报警后是否应当受理?各地交管部门的说法也不尽一致。
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科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第一,车撞死狗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可不予受理;第二,公路、国道上根本不允许跑狗,在公路上车撞死狗白撞,不应该赔偿;
而石家庄市某交警大队负责人认为,在公路上撞死狗属于交通事故,因为交通事故构成的要素之一就是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狗作为其主人的私人财产,被撞死了,可视为一种财产损失,事发当地交管部门的事故处理单位应该受理这起事故,核实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判定当事双方的责任。
哈尔滨市交警部门也曾作出解释:宠物被撞,属于交通事故。据哈尔滨市交警支队法制室有关人士说,既然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在事故的处理中就要以责论处,而认定责任要看驾驶员有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由于狗是牲畜,没有上道的权利,如果发生事故,它的主人就有过错;如果驾驶员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狗的主人就应负比较大的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
无证狗撞了白撞?
据了解,我国许多城市规定饲养宠物狗必须办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等,并参加"年检"等。经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区属限制养犬地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限制养犬地区内个人养犬的每只犬应当缴纳登记费四千五百元,年度注册费二千元。
然而2004年7月实行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六类事项分别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这一法律还规定,如果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济南市的养犬管理办法显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而且收取的费用太高。如果办个狗证三五百元的话,多数人都会给狗办证的。"宠物狗的主人陈女士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律师对宠物狗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说法也不尽一致。有的律师认为,既然陈女士的宠物狗没有到公安部门登记,是否就属于"非法拥有",不能列为个人财产之列?还有的律师认为,按照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养犬登记收费的规定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尚值得商榷,因此不论陈女士的宠物狗是否在公安部门登记,都属于其个人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宠物狗被撞引出法律空白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支持,作为个人财产的宠物狗,在多大程度上能受到法规调整,成了一个问题。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的宋律师认为,宠物狗被撞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畴。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要有4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案例中,宠物狗已经跑到了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上。由于狗是牲畜,没有上路的权利,它的主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如果发生事故,主人应负一定责任;如果驾驶员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狗的主人就应负全部责任。
宋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个人财产"的解释是,车辆等跟交通相关的财产以及驾驶员或行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虽属于个人财产,但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因此,类似狗被机动车撞死事件应该按照民事赔偿来解决,而不能视为交通事故。调整的法律规范应该为《民法通则》,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然而,济南市众英律师事务所的郭律师表示,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来看,小狗是陈女士的一部分财产,可以认定是交通事故。但究竟由哪一方负责,郭律师人为,在交警没有作出处理结果之前,出租车司机可以不担责。
保险公司承诺"买单"
如果将"车撞狗"的性质定位为交通事故,那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及第七十三条的的规定,交警部门在接到"车撞狗"的报警后应当受理,并做必要的现场记录,核实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判定当事双方的责任。
如果将"车撞狗"的性质定位为非交通事故,那么就应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责任认定应该由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作出判决。
宠物已经成为很多家庭不可缺少的一分子
在处理这起事故时,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经过现场调查后,表示支付80%赔偿金,其余由袁师傅承担,并开出了赔付单。在交警部门或法院对事故责任作出判定之前,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力作出让车主赔偿的决定?
针对赔偿问题,记者采访了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车主袁师傅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规定,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由于袁师傅投保的车辆是出租车,属于营运性车辆,不能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因此,保险公司不能100%赔偿,而是只能支付80%赔偿金,其余由袁师傅承担。
按照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据保险公司介绍,除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种基本险外,车主还可以选择投保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就是九种附加险之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是,出租车等营运性车辆不能参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据记者了解,由于在赔偿的宠物狗的品种和价格上有分歧,时至今日,宠物狗的主人陈女士与"肇事"司机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撞狗"纠份陷入了僵局。 新华网山东频道
记者 黄晋鸿 刘文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