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某是非农业户口,1996年欲在麦岛村盖房屋,但批不下宅基地,甲某便找我在我的旧房基上翻建一处二层楼房,我出地,他出资。房屋建成后,我住一层,他住二层。双方约定,该房如发生拆迁,拆迁利益各得一半。现麦岛已拆迁,拆迁办根据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将该房的拆迁补偿费全部给了我,甲某向我
索要一半,我能否给他。
答:甲某作为非农业户口,为达到在农村居住的目的,利用你的宅基地翻建了二层楼,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违法无效行为,基于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你应当返还甲某的建房投资款。投资款的利息可同住房租金相互抵消。拆迁补偿费是基于你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而取得的,因此不存在返还一半的问题。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德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