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退出,对拒不退出的,一律先免职,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
据了解,从今年9月起到2007年底,山东省将全面清查和纠正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将依法和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爆破器材许可和发放、环评审批、企业设立、电力供应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干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等违法违纪行为,彻底纠正越权颁发的勘查开采许可证和越权审批矿产资源储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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