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日前,芜湖市中级法院对芜湖县原建设委员会主任陈思贵犯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芜湖县法院一审对陈思贵数罪并罚判处其19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被告人陈思贵自1996年至2004年9月在担任芜湖县湾沚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县长助理、县城管委主任及芜湖县
建设委员会主任期间,在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及房地产开发,人事任免、工作安排等方面,先后150余次直接或通过其妻贾某某索取、非法收受房地产开发商、下属单位及职工款、物折合计518660.63元、美元800元、港币1000元。被告人陈思贵直接收受贿赂140余次,其中索取贿赂5次,索贿金额计103629.63元。芜湖县法院一审以其犯有受贿罪、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9年。陈不服提出上诉。
芜湖市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芜法宣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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