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新建建筑阻挡原有住宅采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从济南市规划局获悉,11月23日该局将对《济南市规划局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听证,该规定将就省城住宅、中小学教室、幼儿园生活用房等建筑的日照标准及分析方法作进一步界定。
据了解,对于省城居民来讲,目前“采光权”的主要依据是国
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1998年施行的《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前者将山东划为第二气候区,规定以楼宅底层窗台面日照时间为准,在大寒之日8时至16时之间,包括济南在内的大城市日照不低于2小时,中小城市不低于3小时。
此外还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而《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则对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要求,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多、低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在新建设区不小于该建筑物相对高度的1.5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小于该建筑物相对高度的1.3倍。
对于即将交付听证的《暂行规定》,济南市规划局有关人士没有透露其具体内容。但记者了解到,在日照时间分析方法上,与之前的全部微机模拟分析不同,《暂行规定》施行后,将运用综合控制方式,采用多层分析方法进行日照分析,既降低了工作量,又能提高综合分析能力和可操作性。
与此同时,《暂行规定》对建筑高度19米(含19米)以下建筑规定了1.5的间距系数,即该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在新建设区不小于该建筑物相对高度的1.5倍。(完)(记者
李琥珀)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