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刘老太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自己年纪大了,房子的所有手续一直由儿子小海代为保管。 1995年,小海以母亲的名义将房子卖给了老吴,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老吴交付房款后,小海将房产证和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他。 在小海与老吴签订
合同前,两人曾找来两位邻居作为证人,其中一人还曾亲口告诉刘老太其儿子卖房子的事,刘老太说房子的事已委托给儿子。 买到房子后,老吴就搬进去居住。而吴老太也一直与儿子小海住在一起。 今年6月,老吴的儿子小吴找到刘老太,想要办理过户手续,被刘老太拒绝。她还要求老吴一家搬出此房,因老吴不搬,她就将他告上法院,要求房子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海一直保管着这套房子的相关手续,在卖房时,他提供了房产证及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刘老太也知道卖房事宜,因此,可以认定小海将房卖给老吴一事是经过刘老太同意的。 而老吴已在此房中居住、使用达十年之久,而刘老太也一直与小海居住在一起,可以说明其母子关系是好的。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刘老太的诉讼请求。 ■编者 本案中,老吴一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近几年来房屋的价格大幅上涨,刘老太后悔当初房子价格卖得低,便想用此办法再将房子“要”回来。在此提醒各位读者,在买卖房屋时,一定要办理好各种相关手续,以免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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