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墙之内,7000元可以买来“假释”,1500元可以换来减刑,即使要在监狱之内当一门好差,也得靠钱打点。
近日乐东监狱第四监区原监区长张同泽收受罪犯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私扣储蓄卡却谎称丢失
张同泽,男,现年47岁,甘肃省武威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
原系乐东监狱第四监区监区长。海南中院经审理查明,张同泽存在采取控制户名“张惠”的邮政储蓄卡,多次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2001年10月,乐东监狱四监区罪犯李某因不能外出取钱,就将户名为“张惠”的邮政储蓄卡交给张同泽,并将密码告诉张,请帮忙取2000元。此后,张同泽在四监区二楼干部谈话室内交了1950元给李某,并借故说卡已经丢失,随将这张邮政储蓄卡控制。
2000元贿款调换好工种
四监区内的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为了能调换好的工种,在2002年底的某天晚上,在四监区文化室向张同泽提出想调换工种,张同泽便把“张惠”的账号提供给马某,并当场将手机交给马某使用,让马某打电话给他的姐姐,把2000元在辽宁沈阳市杨士邮政储蓄所存入该户。
很快,2000元贿款发生了作用,马某被安排在第四监区当了值班。
罪犯用7000元买来假释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为了能够减刑,于2002年6月给在广东东莞打工的弟弟写信,要3000元办理减刑。一个月后,3000元从东莞市虎门镇邮政储蓄所存入“张惠”账号。虽然张某已经收到了钱,但由于当时李某的条件不够,当次没能减刑。李某于是又对张同泽提出,等条件符合时,再拿些钱让张为他办理假释,张同泽表示一定尽力。
2003年3月,李某再让弟弟给张存入了4000元。此后张同泽主持召开第四监区会议时,建议对李某假释并填表呈报监狱审批。2003年11月,李某被裁定予以假释。
1500元减刑一年九个月
每一桩投入似乎都能如愿以偿,该监区的罪犯杨杰也想通过利益诱饵达到减刑目的,很快他找到了张同泽表示愿意花1500元办理此事。拿到账号后,杨某给远在重庆永川的父亲打了电话。不久,1500元进账后,张同泽召开四监区会议时,建议对杨某减刑1年零9个月。2003年6月30
日,杨某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一审被判一年零六个月
一审法院琼海法院认为,张同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调换工种、减刑、假释等方面,为被其监管的服刑人员谋取利益,收受犯人及其家属的贿赂共计20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一审判处张同泽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冻结在海南三亚市邮政储蓄所户名为张某账户里的17573.07元,及张同泽被检察机关扣押的7600元现金中的2926.93元予以追缴,余款4673.07元退还给张同泽;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张同泽提出上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原判。
经审理查明,张同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履行好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但是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利用手中的职权为服刑人员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他们的贿赂,已损害了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海南中院认为,原判根据上诉人张同泽的受贿数额、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影响,以受贿罪判处其一年零六个月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但在检察机关尚未将涉案赃款随案移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便直接作出判决对涉案赃款予以追缴,显属不当,应予以纠正。
海南中院终审判决张同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涉案赃款14500元应继续追缴。
责任编辑 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