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关,欠薪问题再度引起各方关注,处理不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广州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95%以上均是由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引发的。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率《劳动法》执法检查组来广州检查,副市长苏泽群、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杰明、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同时建议,修改法律有关规定,对恶意欠薪者增
设刑事制裁措施。张杰明认为,用人单位欠薪,应轻则“关门”严罚,重则判刑。同时,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广州市的这一建议得到全国人大检查组的重视。(《信息时报》11月16日)
如今,我们社会上有一种“泛罪化”的思维定势,就是对凡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引起了民众不满的行为都主张在刑法上立一个罪名,给予刑事处罚,出现了警察遇袭击现象就主张设立“袭警罪”,出现了记者被殴打就主张设立“袭击记者罪”。然而,刑法是具有谦抑性的,刑法是社会关系的最后一线保障线,它具有以下二个特点:一是它调整的对象内容是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主要是对公民个人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最重要的部份进行保护;二是它的调整手段是所有法律调整手段中最严厉的,涉及到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因而,必须是最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且用其他法律无法保障的情形下,才能动用刑罚的手段。卢梭说:“刑罚频繁总是政府衰弱或者无能的一种标志。”因此,我们要慎重看待将有危害性的行为进行犯罪化的提法,“入罪”的前提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否则公民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就现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而言,许多人提出了要增设“拖欠工资罪”的建议。的确,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经常引发上访、跳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但如果我们冷静看待这个问题,也会发现这些问题产生有其复杂的原因:有些包工头、开发商拖欠工资是因为发包方甚至是政府拖欠工程款,还有些是农民工与包工头、开发商存在各种民事纠纷,还有些根本就是包工头、开发商有钱赖帐,企图榨取农民工的血汗钱。这些拖欠的情形各不相同,其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因而,“拖欠工资罪”不是不可以设立,但一定要慎重。
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是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行为与现行法律中已有的罪名进行比较,看那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与现有的罪名在社会危害性上相当。诈骗罪就是一个可以提供参考的罪名。我们目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行为最恶劣的是那些包工头、开发商明明有钱,但是为了自己的暴利或者多榨取农民工的血汗钱,隐匿自己的财产或者逃跑、躲藏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包工头、开发商的行为与诈骗行为并无两样,只是诈骗罪直接非法占有的是他人的钱财,而包工头、开发商直接骗取的是农民工的劳务,但是劳务在价值上一样可以表现为金钱。因此,诈骗劳务与诈骗钱财,只要价值相当,那么它们的社会危害性也就相当。因此,我建议,扩大诈骗罪的外延,将那些以非法占有他人劳务为目的,拒不支付工资的行为规定在“诈骗罪”中去,诈骗的对象不仅包括钱财也包括劳务,这种劳务包括体力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表现形式可以是:一开始就有意不打算支付工资,骗取他人劳务后以各种方式拒绝支付工资;也可以是在他人提供劳务后,采取隐匿自己的财产或者逃跑、躲藏等方式而拒绝支付工资。
至于其他的确没有钱支付工资以及民事纠纷引发的拖欠工资纠纷,则不宜“犯罪化”。不妨采取多种手段、多管齐下:比如完善行政立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建立企业诚信体系,让拖欠工资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完善民事立法,让司法更多地参与到农民工权利的救济上来。
(作者: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