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宣布:《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和《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正式推出。自此,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电信霸王条款”宣告终结。
据介绍,这两个合同范本适用于“先使用后付费”类的移动和固定电话,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开始使用。而且,新的合同
范本只适用于新登记入户的用户,已经签订了老版本合同的用户发生合同纠纷后,不能据此主张自己的权利。
至于在合同出台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听证阶段,消费者所广泛关注的取消月租费、取消双向收费等问题,市工商局表示“这都不是合同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合同范本中没有提及。
关注焦点:网通仍没有市话清单
在新推出的《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后付费类)中,第六条第二款说:“乙方对甲方原始话费数据应至少保留5个月,并按甲方要求免费提供相应的长途话费和详细清单,对甲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明确的解答和核实”,没有硬性规定运营商必须为用户提供何种通话详单,运营商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且已久被消费者所诟病的“市话清单”仍然是一个可选项。
北京网通市场部副总经理张宇星坦承“北京网通因为设备改造方面存在较大难度,暂时还不能为用户提供市话清单”。张宇星说:“据我所知,公司高层已经开始着手研究解决方案,但目前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管理处副处长魏健更倾向于以市场化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魏健说,在目前的北京市场上,有三家运营商可以提供固定电话服务,因此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自己认为满意的公司来提供服务,由市场竞争来解决“市话清单”这一问题。
修改六大霸王条款
1、通信中断断了白断
修改前:客户充分认识到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移动通信系统优化、升级时的影响,并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断。客户承诺不向公司索赔。
修改后:在乙方(通信公司)的网络覆盖范围内,甲方(用户)向乙方申告服务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月功能费。
2、资料有假立即停机
修改前:公司发现客户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或短期内出现异常高额话费,有权立即暂停移动电话服务。
修改后: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乙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乙方应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按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预消费额度时,乙方有权停机。
3、修改合同不用告知
修改前:公司有权在预先以公告、通知等形式告知广大客户后,单方面对本协议内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后:乙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4、电话详单只存仨月
修改前:通信公司免费向用户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长途及漫游话费详细清单,对用户当月话费详细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三个月。
修改后:乙方对甲方原始话费数据应至少保留5个月,并按甲方要求免费提供相应的长途话费和详细清单,对甲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5、网络故障不担责任
修改前:如因公司通信网络整体升级,导致本入网协议无法履行,公司同意在乙方转到公司其他网络时提供优惠,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不退。
修改后:因技术进步,国家允许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6、通信公司解释一切
修改前:本合同的解释权归××通信公司
修改后:删除
新合同条款四大亮点
1、为用户保密要担责
在用户资料条款中,文本规定了用户保证入网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妥善保管服务密码的义务,同时规定了通信公司对用户相关资料的保密义务,未尽保密义务给用户造成损失,通信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外地身份证可入网
北京移动、联通表示,如果外地人前来办理入网,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和预交500元话费,即可入网。
3、擅开服务不得收费
合同范本明确提出: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开通收取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的,通信公司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4、更改号码免费提示
在固定电话入网合同范本中,取消了住宅用户新装电话同名、同址申请3部以上需办理预付费入网手续的规定。另外,电话号码更改后,通信公司应在45日内连续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
电信霸王条款终结进程
2004年3月15日
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等电信“霸王条款”遭中消协炮轰。随后,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开始对电信合同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
2005年6月28日
北京就首款电信合同示范文本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005年7月28日
各方人士就电信示范文本公开听证。
2005年11月17日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和《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台。 撰文 信报记者 革继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