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通告 (第2号) 为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禽类的免疫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就加强禽流感疫苗的监督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农业部正式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研发、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特别是禽流感疫苗。对擅自研制、生产的,依法从严查处。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实行统一定购,由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供应,不得擅自对社会销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私自经营。 三、饲养场(户)必须使用国家定点厂家的疫苗产品,并有国家正式批准文号和防伪标识。非国家定点厂家的疫苗产品一律不得使用。 四、畜牧、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对禽用疫苗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依法进行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疫苗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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