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北京奥运吉祥物“福娃”的亮相,我市不少企业看到“福娃”所蕴涵的巨大商机,来到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用“福娃”作为企业的名称字号,但申请都被工商受理人员驳回。
据市北区工商分局企业注册科的颜秀季同志介绍,“福娃”属于奥运吉祥物名称,是国家明令禁用的字号。“福娃”的知识产权人和相
关权利人属于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和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根据2001年11月1日起实行的《北京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应当经组委会或者国际奥委会授权的机构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
工商部门提醒企业和个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内容和文字;《北京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禁止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辨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新闻网记者
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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