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我市出台《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日前,记
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各地要制订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生产生活不因征地受损的要求。青岛市政府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以下简称《通知》,以改变之前征地补偿标准较低,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状况。
近两年国家及山东省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鲁政发[2004]25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等政策文件,足见国家对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视。一段时期以来,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已经引起青岛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领导多次强调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制订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在这种背景之下我市制定出台《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通知》内容具体细致
《通知》中确定了各市、区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平度市、莱西市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5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200元;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6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300元;城阳区、黄岛区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8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400元;崂山区城市规划区内每亩20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500元;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仍按青政发[2004]25号文执行。
《通知》强调了要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不得低于亩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2亩以下的,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法定上限的30倍补偿。
《通知》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制度。
《通知》还制定了征地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通知》还提出对现有规定中未能覆盖的及实施中有争议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确定可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补偿标准大幅提高
《通知》首先设立了最低年产值标准,并且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一直以来,我市征地补偿主要依据1999年12月1日实施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与之相比,《通知》规定的年产值标准有了大幅提高。例如,耕地年产值由之前的700元-1300元/亩,调整为最低标准为:平度、莱西城市规划区内1500元/亩,规划区外1200元/亩,其余各区、市也分别做了规定,且标准更高。
其次,地上附着物的标准较以前有了大幅的提高。比如:畜禽舍(砖混结构)的补偿标准之前为60-100元/平方米,《通知》中标准提高至80-260元/平方米;迁坟的补偿标准之前为80-150元/座,《通知》中标准提高为单棺500元/座,双棺800元/座。
《通知》的出台还填补了一些空白,使征地补偿政策更加完善。例如:《通知》中规定对现有规定未能覆盖的及实施中有争议的地上附着物补偿,确定可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确保《通知》贯彻执行
为保障《通知》规定落实到实处,市相关部门制定出相应措施。
首先,严把征地审查关。为防止擅自降低补偿标准问题,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坚持严格征地报批审查,一是凡是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落实的项目,不得报批征地手续。二是严把补偿标准关。本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对达不到《通知》规定标准的征地方案不予审查通过。三是严把补偿到位关,对补偿费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实的,不得使用被征土地,同时暂停受理所在地的用地报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经建立制度,要求各区、市国土局每月报送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到位等情况,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监督执行。
其次,坚持依法按程序征地,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加强群众监督力度。
采取严格落实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在征地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公开;采取增加征地批前协商环节,建立征地预公告制度,凡是没有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签定协议的征地行为,一律不予审查通过;采取增加征地补偿听证环节,各区、市必须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对确有必要的或依被征地集体及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具体征地行为,国土部门要按规定对拟定的征地方案进行公开听证。本报记者宿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