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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高材生猜忌女友将其掐死

青岛新闻网  2005-11-15 11:01:03 中国法院网

  
 

  重庆某高校法律系学生周诚杀害四川某高校中文系的女友王某并将其藏尸床下的案件,一度让川渝两地高校师生为之扼腕。11月11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杀人藏尸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周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藏尸床下


  2005年3月8上午9点40分,四川省宜宾
市安阜新街某旅馆的职工正在打扫房间,当他把扫帚伸到床下去时,发现床下有什么东西扫不动,于是他又伸进去使劲扫了一下,猛然间,一只苍白的女人的手现了出来。


  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局刑警迅速到达现场,拍照、询问、取证,不放过任何的蛛丝蚂迹,在附近展开拉网排查。下午6点,确定死者身份:王某,四川某高校中文系二年级学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是家里唯一的独女,失踪已有近10天。


  晚上9点,警方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是死者的男朋友,重庆某重点高校法律系法律专业学生周诚,同为是云南省曲靖县麒麟乡人。专案组决定,兵分两路,一路到重庆,一路直奔云南省曲靖县。3月10日晚上7时,在曲靖当地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下,警方终于在一饭店内将周诚抓获。


真情相恋


  当周诚从警车上被押下来时,他还倔强地昂着头,显出一副桀骜不逊的样子。1.7米多高的周诚看上去有些单薄,长长的脸上有着他这个年龄少有的成熟。


  周诚和王某是高中时的同学,王某的个子高高的,长得很乖巧。有一次,同学和周诚开玩笑,问他敢不敢追王某作女朋友,他说,这有什么不敢的?于是,有一次课间时,周诚跑到王某的教室问她:“我很喜欢你,你愿意作我的女朋友吗?”“可我已经有男朋友了。”王某骄傲地甩下这句话就走了。


  那一年的冬天,云南曲靖那儿下雪,周诚和几个同学约上王某一起去打雪仗。临走时,周诚把前一天晚上写好的一首情诗塞进了王某的手里。后来,他们就好了。他们最快乐的日子是在高考后。在等待分数线下来的日子里,周诚和王某在外面租了一间房子,过起了同居的生活。


  周诚找了一份卖保险的工作,也算是假期实习吧。每个月有了一定的收入,他们就靠这微薄的薪水过起了小日子。每一天,王某在家里洗衣做饭,周诚到外面上班;回家时,王某早已做好了热气腾腾的饭菜等着他。晚上吃完饭,他们一起手牵着手到街上散步。 那段日子,他们真的觉得很幸福,每一天都是那么的快乐,没有忧愁。


初现裂痕


  上大学后,周诚到了重庆,王某到了宜宾,他们每天都会通电话,要不就到网上诉说各自的爱恋。有时,王某也会逃课来重庆看周诚,而周诚一有机会就朝宜宾跑。


  然而后来,周诚开始发现事情有了变化。最初是他发现王某给自己打电话的数量明显的少了,还有就是他俩在一起时,王某一接到有短信来,神情就有些不自然。周诚想看看究竟是什么样的短信时,王某就会把电话关掉。


  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和周诚聊天时说,她在网上交了个网友,叫郭明,是云南玉溪的人,她说自己觉得和郭明聊天有一种很相知的感觉,有时,一聊就是两三天。

  
  周诚的自尊心顿时有种被针刺了的痛。他们表面上没有说什么,但争吵却不断升级。周诚有时责问王某和郭明的关系,王某却常常说周诚多疑,不信任她。有时,为一些无端的小事,他们也会发生争吵,在气极了时,王某甚至说,她想和周诚分手,不想再做他的女朋友了。可之后,他们又象很多恋人一样,重归于好。




  有一次,一连10多天,王某都没有给周诚打电话,而周诚打王某的电话却怎么也打不通。后来,王某告诉周诚,她是到玉溪去见她的网友郭明去了!


猜忌杀人


  2005年2月27日,周诚准备回学校了。可在走之前,他想先来看看王某,顺便把她留在自己那里的毛衣给她送过来。 吃完晚饭,他们来到了常去的那家旅馆。


  晚上8点过,王某的手机响了,提示有短信过来,她看完以后,神神秘秘地又把手机关了。凭着直觉,周诚想那个短信肯定是郭明给她发来的。他说,我想看看那则短信。她说,不行。他问,为什么?她回答道,没为什么。周诚气极了,说了句,你这个贱货,你把手机拿给我。周诚话音刚落,“啪,啪”,王某狠狠地扇了他两个耳光。 周诚一股热血直往脑门上涌,狠狠地回敬了王某两拳。他俩大打出手。


  那一瞬间,周诚已打红了眼,双眼喷着火焰,把王某摁倒在床上,拼命的掐着她的脖子。王某越是挣扎,周诚越是使劲、使劲、再使劲,直到王某不能动弹为止。


  等周诚松开手时,王某已经没有了呼吸。周诚把一切收拾好,把王某的尸体藏到了床底下,然后坐车离开宜宾,回到云南。


公正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诚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诚在与被害人王某扭打过程中,用双手猛卡王某颈部数分钟,其要致人死亡的故意十分明显,故其辩护人称“被告人周诚只有伤害王某的故意,本案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性”的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周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能认罪,但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周诚的行为,给王某家人造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被告人周诚应当依法赔偿。 作者: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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