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安全交通法》的规定,机动车临近人行横道时要减速行驶,礼让行人。交警部门还在人行横道前设置了菱形标线提醒驾驶员提前减速,但部分驾驶员不但不减速,有些还加速通过,与人抢行,对行人造成巨大危害。 事故回放2005年9月7日6时50分许,王某某驾驶鲁U1029X号
小客车沿瑞昌路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瑞昌路口右转弯时,在临近人行横道线时并没有减速让行,而是选择了继续向前行驶,当车辆行至人行横道线时,机动车与站在人行横道线内的王某身体接触,致王某当场撞成重伤。交警调查后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横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系一方过错,王某无过错。 警官点评王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王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使至人行道(斑马线)或没有信号灯未画斑马线的十字路口时,一定要减速行使,并主动避让行人,否则机动车碰刮行人将负事故全部责任。记者曹为鹏通讯员管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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