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按照《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如果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18℃±2℃,厨房不低于10℃)即可索赔,但是应该怎样确认供热不达标的天数呢?”这是市民拨打早报“问暖热线”82881515咨询最为普通的问题。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供热办主任杨建里。
不达标天数不容抵赖
“这个问题的确是个敏感话题,去年就曾经出现过一家供热企业,在安排技术人员入户测温不达标后,向市民承诺在收取今年冬天的供热费时一并扣除。然而在前不久,这户市民要求供热企业扣除去年承诺的退费时,企业经办人员却只同意退一天的钱。他们的理由是:用户只有那一天要求测温了……为此引起了纠纷。”杨建里说,“按照新《供热条例》规定: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
测温需市民签字生效
另据市政公用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市民发现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时,可直接拨打各供热单位的服务热线要求测温,供热单位应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间入户测温,测温记录必须由双方签字认可。居民若对供热单位的测温工作有异议的,可以拨打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门设立的测温热线电话83872782测量确定。居民对于供热单位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时,可打市监督部门电话:青岛市供热办公室8573697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执法大队82887110,也可打12319供热服务热线投诉。(潘修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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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16℃退一半钱
《供热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装修、装饰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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