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没弄清采暖费底细,轻率买入积欠采暖费的二手房,这笔冤枉钱如果不交今冬就要挨冻。调查发现,不少市民不慎误入“二手房采暖费陷阱”,吃了哑巴亏。 王女士今年夏天买了一处有双气的二手房。买房时,她一再盯问采暖费有没有陈欠。原房主拍着胸脯称绝对不欠,还把近几
年的采暖费收据复印件拿给王女士看。双方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还特别注明:“房子不欠采暖费、水电气等任何费用,如有陈欠采暖费等,由原房主负担。”王女士拿着白纸黑字的“字据”,心里很踏实。 然而,最近王女士拿着新房产证到供暖公司交费时,没想到被拒收。理由是这户从1995至2000年共有7000多元的陈欠采暖费,必须一次性结清,否则不能新签供暖合同。王女士再找原房主,原房主说那几年采暖费是单位欠的,他个人肯定没欠,让她去告原单位。
王女士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她说,采暖费是原房主单位欠的,原房主没有替单位还钱的义务,如果要告,王女士也告不了,因为得由供暖公司起诉原房主的单位。即使单位还在,也过了诉讼时效了。王女士无可奈何,只能咬牙替别人买了这笔冤枉单。
市民在二手房买卖中,如何有效规避陈欠采暖费的陷阱?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人士,他们向买房人支了三招:
一、口说无凭“字据”无效。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不要轻信房主的承诺和房屋中介的保证,也不要签“如有陈欠采暖费由原房主承担”之类的保证条款,因此条款对解决陈欠采暖费几乎无效。
二、仔细查询保存“铁证”。在进行房产产权变更前,要到房屋所在的供暖公司仔细查询该房屋有无陈欠采暖费,并请供暖公司出具书面证明,注明采暖费有无陈欠情况,以备日后出现纠纷时查证。
三、双方约定预留押金。在房屋产权证下发,并办理供暖合同变更前,可约定留一定数量资金用作采暖费、水、电费等保证金,如果原房主隐瞒事实,可用此款抵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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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市市政公用局有关人员介绍,按照《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执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也就是说,市民缴纳供热费的原则是谁受益谁付费,当出现供热费欠费问题时仍由原用户承担。潘修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