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由市质量监督局和市市政公用局联合发布的《青岛市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规范》昨天正式公布,根据新规范,居民对供热测温有异议可请第三方测量。
居民对居室供热温度有疑义时
,应先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对供热单位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居民和供热单位均可向第三方提出温度测量申请。第三方受理申请后,应与申请方约定现场测温的时间,并按时前往现场测温。
规范还明确了测温细节:测量点应处于被测房间的中央。单个房间以距实际空间的地面对角线交汇点正上方(1.00±0.03米处)为测量点(所测房间与走廊等处相连,应以主房间的中央位置为测量点;特殊形状的房间,需根据几何平面图的中心点现场确定中央位置)。测温时,应将计量器具置于规定的位置,关闭所测房间的门窗,保持温度。待室温稳定10分钟后开始读数,每隔3分钟读取一次,共读取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为实测结果。
若第一组测量结果未达到标准要求,可间隔10分钟,重复上款测量步骤。若仍达不到规定温度,于测量开始2小时后进行最终测量。此时测量的温度值为最终结果。若在2小时内的某一组测量结果达到标准,可终止测量过程,室温判为合格。(记者芦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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