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岛城的冬季集中供热收费已开始,有关供热收费面积界定的纠纷再次显现———按我市现有规定,如果房产证上未标明使用面积的,将按建筑面积的75%折算使用面积;但由于在多层或高层等不同结构的住宅中,并不供热的公摊面积的比例不同,统一按75%的比例折算,有些不尽合理。另外,还有市民认为
,目前国家未设定公摊面积比例的限制,也容易让开发商钻空子。他们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房屋的不同品质,设定公摊面积的比例范围,为市民购房及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参考。
不设限引发维权难
“我是黄金岁月小区的一名业主,现在房子的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而使用面积仅有73到75平方米,公摊比例高达35%左右。我们与开发商交涉,他们答复说35%的公摊属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是合理的。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到哪里能讨个说法呢?”昨天,一位市民给记者发来邮件,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公摊面积多少才合理?这是许多市民关心的问题,因为他们担心开发商在公摊面积方面做手脚。“国家只规定了房屋面积的测量原则,但对具体的公摊比例没有要求,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这个比例也不一样。”专业人士介绍说,目前我市从事房屋测绘的机构有十多家,他们多是接受开发商的委托后,对住宅进行测绘,确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目前,测量时依据的是《房产测量规范》和2003年建设部的相关通知;这些规章规定了房屋测绘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原则,但一个楼盘的公摊比例应当是多少却没有明确的限制。
市民张先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他认为正是由于公摊面积的比例没有设限,导致开发商为所欲为,购房者有时虽然认为公摊面积过大,但却无法依法维权。
建议限定公摊率
“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在公摊方面设定一定的比例,将公摊面积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不少岛城市民提出了这样的建议,本报收到后已将建议转往建设部信息中心。
据专业人士介绍,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虽然有明文规定,但对普通购房者来说,很难了解上述各种建筑物的具体面积。有市民建议,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和高档商品房等不同的住宅类型,来设定相应的公摊比例;这样,购房者在选房时,心中才会有底。
购房合同应注明
“我们建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这样,房屋建成后如果出现差异,可以据此与开发商交涉。”昨天,市民田先生在给本报打来的电话中说,北京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希望青岛的购房合同中也能够体现。
田先生说,他在网上看到我市刚刚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公用分摊面积的数量,但在合同的附件中,却没有要求开发商单独将共用部位及面积的构成明示。
从1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行网上售房,记者在房源信息中发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开发商提供每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信息,而且还要提供公摊面积信息;这样,市民可提前了解公摊面积的情况,慎重选择购买商品房。记者芦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