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刘先生在台东一家大型商场购物后弄丢了皮包,后来警方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他的包是被商场一名员工拿走的。案件水落石出之后,商场认为,员工拿包属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因而商场没有责任。昨天,记者接到市民刘先生的反映后展开调查,发现他向商场索赔遇到了法律“盲区”。事件监控录像揪
出家贼
市民刘先生10月22日晚和家人到台东一家大型商场购物。从超市收银台出来后,9个月大的孩子要小便,他就慌忙抱着孩子找地方解决,顺手将装有手机等物品的皮包放在一个募捐箱上。抱孩子小便回来后,他匆忙中忘了取回皮包,带着孩子直接出了商场。大约1小时后,他突然发现皮包没有随身,回想起是自己忘在了商场里,连忙赶回去寻找。但是,皮包早已不见踪影。刘先生询问了商场保安人员和服务员,他们都说没有看见。
次日,刘先生向警方报案。民警来到商场调出前一天晚上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发现,皮包是被商场一名员工拿走的。面对民警的调查,这名员工承认自己拿了皮包。但该员工只交回来原皮包内的钱包和手机,皮包及里面的身份证和朋友的大学毕业证已被其丢弃到垃圾箱中。事后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找回的希望很渺茫。刘先生商场有责应赔偿
刘先生认为,这名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拿走了自己的皮包,商场没有保证顾客的安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应由雇用他的商场赔偿。他就此向商场提出索赔。但商场认为,事发后商场积极协助警方破了案,尽到了商场的义务,且员工拿包属个人行为,赔偿责任与自己无关,拒绝向他做出赔偿。
刘先生说,目前正在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想要补办一个新证需要很长时间,因此他无法参加不久前的一次中级职称考试,失去了一次晋升机会。更让他为难的是,包内一个朋友的大学毕业证丢失,补办起来相当麻烦,无法向朋友交代。大商场我们没有赔偿责任
这家大商场负责处理此事的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家大型商场,他们是绝对不允许员工出现这种行为的,所以得知警方的调查结果后,商场立即辞退了这名员工。由于刘先生来商场购物遇到了这种不愉快的事情,他们事后向刘先生表达了真诚的歉意。
这位负责人表示,商场经过研究认为,这名员工拿走顾客皮包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是一种个人行为,所以应该由他本人向刘先生做出赔偿,而不是由商场方面来赔。如果刘先生对此有异议,他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来解决。律师观点法律上有盲区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亮认为,对于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06条中有原则性规定,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目前对于“雇主”是否在此类案件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只对侵害人身行为有详细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没有对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做出具体规定。陈律师觉得,法律部门应该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能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弥补这方面的空白。
他还认为,尽管这样,如果消费者能有证据证明商场在这一行为中“存在过错”的,也可以要求商场做出赔偿。记者阎格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