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的供热收费标准是按照使用面积确定的,近日,各供热公司开始收取供热费,围绕着收费面积的确定又引起了不少纠纷,而这一问题在往年的收费中曾经出现过。
水清沟居民:我们要按使用面积缴费
近日,位于水清沟
清水苑、幸福家园等小区的居民反映,前两年供热,都是按照房产证上各房间的标明面积加起来收费,但今年供热公司却要以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乘以75%来折算,这样每户都要多交一两个平方米的费用。对此,居民们意见很大。
天赐良园业主:要按建筑面积折算
与水清沟地区的居民相反,家住天赐良园和云溪小区的居民则反对供热公司按照开发商提供的使用面积计费,要求按照建筑面积折算。
据天赐良园的业主反映,这里是亨通达公司供热,今年在收费时,提供了各业主房屋的使用面积数,并要求按照这个数目缴纳供热费。供热公司说,这个使用面积数是开发商提供的。
而业主们却认为,房产证上没有标明具体的使用面积,应当按照测绘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的75%来折算。云溪小区的王女士对记者说,她家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1.43平方米,折算后的面积为76.07平方米,而供热公司提供的使用面积数为80.13平方米。她认为这个面积数与折算后的相差较多,坚持用折算数。据了解,在这两个小区不少业主坚持用折算后的面积数缴费。
数量差异引发纠纷
从上面的两起纠纷中可以看出,折算后的面积与使用面积之间的差异是引起纠纷的源头。看来,供热收费标准以使用面积计算、而房产证上又没有非常明确地用文字标明房屋的使用面积,是纠纷根源。
据了解,在供热收费的听证过程中,曾有人建议按照建筑面积来确定收费标准,因为房产证上明确地标明了建筑面积,这样可以减少许多纠纷,但由于建筑面积涉及到公摊部分,这种建议没有被采纳。
据了解,济南、烟台等地按照建筑面积收费,但当地也有一些市民认为,把楼梯等公用部位纳入收费面积有失公允。
同样是按照使用面积收,黑龙江省制定了有关使用面积确定的计算标准,城市居民住宅使用面积的确定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9)和《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1000)执行。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而我市虽然也是按照使用面积收取供热费的,但没有制定相关的计算标准,从而引发了不少纠纷。
面积有异议可以实测
据介绍,根据集中供热的计费标准(青价格(2004)256号),居民用热户按使用面积计费,使用面积按照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如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中未标明使用面积的,其使用面积可按建筑面积的75%折算。
如用热户对折算的使用面积提出异议的,可通过实地测量的办法解决,实地测量中对阳台面积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有隔墙(隔断)间隔的阳台不计算面积;隔墙(隔断)拆除后与房间等连为一体的阳台,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50%计算。记者芦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