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2004年4月到10月期间,我市某公司仓库内莫名其妙丢失了近300台洗衣机,价值80多万元。窃贼正是仓库发货员文某,他将洗衣机偷偷卖给了沈某,再由沈某出售给即墨的个体经营商修某。近日,崂山法院对这一盗窃、销赃的团伙作出一审判决。
文某在日常的工
作当中结识了沈某,自去年4月开始文某便不断从仓库中盗走滚筒式洗衣机,销赃给沈某,沈某或租用进入厂区的货车或由文某提供出门证,将洗衣机运出。之后,沈某将洗衣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即墨的个体家电经营商修某。在半年的时间里,文某所盗走的洗衣机共价值80余万元。今年1月下旬,沈某到崂山公安投案,本案才得以告破。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文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财务占为己有,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修某经营家电产品,明知沈某卖的洗衣机低于市场价而予以收购、销售,主观上应该知道所收购的是赃物,因此修某与沈某都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法院判处文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修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赵黎徐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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