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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将房赠女儿 如今反悔没道理

青岛新闻网  2005-11-07 11:16:32 

  
 

    故事回放:十年前,赵先生夫妇决定将住房赠与女儿小玲,并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公证。此后,赵先生夫妇一直在此房内居住,小玲在结婚之后另居他处。

    早在房屋赠与之前,小玲就定期给付赵先生夫妇生活费。三年前,赵先生患病住院,小玲与丈夫轮流陪护。同时为了照顾母亲
,小玲夫妇就搬到父母家与老两口同住。赵先生病好后,与小玲夫妇因琐事发生了矛盾。今年6月,赵先生夫妇以小玲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赠与小玲房屋的行为。而小玲认为,双方的赠与已经过公证处公证,父母不得随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知,赠与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本案中,赵先生夫妇与女儿小玲自愿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公证及受赠公证,此赠与公证与受赠公证表明,赵先生夫妇与小玲的意思表示一致,赵先生夫妇赠与房屋的行为依法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行为已经过公证处公证,不得随意撤销。小玲也没有实施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任何一项行为。赵先生夫妇称小玲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没有事实依据。同时,赵先生夫妇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撤销赠与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先生夫妇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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