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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不还钱 电话录音能否当作定案证据?

青岛新闻网  2005-11-06 15:35:33 水母网

  
 

  昨天,晚报律师团乾元律师所于广清律师热线值班,回答了读者的法律咨询。

  何某与宋某曾谈过恋爱。2002年9月,宋某向何某借款3万元,但未出具任何书面证据。后双方分手。何某多次向宋某索款,宋某于去年3月偿还1万元,对余款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今年10月2日,何某再次通过电话向宋某催要欠款,并对双方通
话过程进行了录音。何某询问,其录音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于广清:只要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之类,法院对该类录音证据的支持率很高。对于单一的录音证据,法院不会作为定案证据。录音必须直接指向待证明的事实,陈述应当清晰,语气应当是肯定性的。

  王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汽车交易市场买得一辆轿车。双方约定,分四次付款,最后一次付款是在2006年12月,款付清时,办理过户手续。今年10月,王某在驾驶该车外出时,将一正常行驶的车辆撞毁,造成一死两伤。受害人可否要求汽车交易市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于广清: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从事货物运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不能要求汽车市场共同承担责任。

  司机宋某驾驶轿车与秦某的小客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队认定,秦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二人达成私了协议。秦某没有想到,十天之后自己又被宋某告到了法院。原来,事故私了之后宋某认为自己当时想得不全面,事故中的损失未得到赔偿,于是想通过法律讨回损失。此私了协议是否有强制效力?

  于广清:交通事故中的私了是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的协议,它本身就是一个合同。双方不能随意反悔。私了有两个条件:第一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第二当事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如双方当时签订的私了协议有乘人之危、当事人受到威胁或者协议本身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 (邹刚)

责任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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