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的航班晚点13个小时,而航空公司却没有对航班延误及取消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为此,乘客以侵权为由将东方航空公司告上法庭。经朝阳法院调解,东方航空公司同意持致歉信,到许先生家登门道歉。
今年6月20日,许先生准备搭乘东方航空公司的MU5172航班,于21时20分从北京飞往合肥,
但到了起飞时间该航班仍未起飞。
次日凌晨,东方航空公司以天气为由宣布取消航班,但未向乘客道歉。次日上午10时20分,该航班才起飞离开北京。
许先生认为,东航没有及时对导致航班延误及取消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该做法严重侵犯了乘客的知情权。此外,该航空公司也没有履行及时安排或协助安排乘客休息的义务,致使乘客在13个小时的等待过程中没有得到休息。许先生要求东航书面道歉,按票面的金额双倍赔偿,并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人民币。
在法庭上,东方航空公司的律师出示证据,证实当天17时到23时,从北京到合肥的航线上有雷暴天气。该律师称,由于民航总局禁止深夜航班,故该航班只能推迟到第二天起飞。接到航班取消的通知后,工作人员已经及时通知了乘客。
经过法官主持调解,许先生决定放弃经济赔偿要求,只要求赔礼道歉,从而最终和东方航空公司达成和解意向。
“主张侵犯知情权是个很好的角度,但赔偿额不好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说,如果本案原告依据运输合同对航空公司提起诉讼,那么他的诉求就很难获法院支持,因为飞机受天气、地域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很大,乘客在举证上也相对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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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民航总局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的若干规定:
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二、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
三、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
四、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