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油站在为摩托车加油,在石油资源日趋紧张的形势下,摩托车的优势更加明显。大学生上书总理的背景是,在今天建设节
约型社会的目标下,如何才能更有效地使用和节约资源,成为权衡利弊的新的重要参考。
核心提示:9月10日,湖南师范大学的陈树等三位学生在暑假调研的基础上,完成了一篇关于城市“禁摩”、“禁微”诸种不合理之处的报告,并将报告寄给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26日,国家发改委给予正式书面回复,其调查行为受到肯定,回复称,目前部分城市“禁摩”、“禁微”的一些做法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相悖。
此事迅速引起媒体与公众的广泛关注。与此相关的一个背景是,从1985年北京市开始“禁摩”以来,全国已有170个城市加入禁止阵营,但质疑的声音一直未停。去年下半年以来长沙、南宁等地“摩民”甚至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质疑“禁摩令”,结果虽均告败诉,政府“禁令”与现状相持不下的胶着状态却成为公认的事实。大学生上书总理并得到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复,使“禁摩”话题再度升温,对问题的最终解决或许也将有着特别的推动意义。
大学生上书总理反“禁摩”
“我跟这件事牵扯起来其实是个偶然。”10月27日,正在准备毕业事宜的湖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学生陈树向《郑州晚报》独家责任记者谈起“禁摩”,这样回忆道。
2004年7月5日,陈树骑摩托车准备通过长沙市湘江一桥时,被交警拦住了。交警告诉他,此桥摩托禁行,随后开具了一张200元罚单。陈树的目的地就在桥对岸商业区,他非常不解,如在这里禁摩很多行人都要绕很远的路,而对处罚所依据的法律,陈树也没有从交警那里得到明确的说法。这位交警告诉陈树,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7月12日,陈树根据有关程序去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在结果出来之前,另一位同样因驾车闯“禁区”的长沙市民刘铁山听说了他的“遭遇”,专门赶来交流看法。两人一致认定,城市“禁摩令”在法律依据和执行效果上均存有疑问,于是约定“谁的复议结果先下来,谁就提起行政诉讼”。结果,刘铁山最终于8月10日正式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对岳麓区交警大队的起诉书。
刘铁山的诉讼一审、二审均告败诉。但陈树、戴彬等同学意识到,事情并未平息,刘的败诉反而进一步促成了他们进一步了解城市禁摩的现状与症结所在的决心。“我们决定利用暑假,以实地调查、电话采访、查阅资料、网络交流等方式,进行深入调查。开学后,用了5天时间写出了两万字的报告。”执笔者陈树回忆说,由于自己曾经直接接触过“禁摩令”,这篇报告几乎是“一气呵成”。
在调查过程中,三位学生进行了分工,戴彬负责从法律法规上对禁摩令进行“推敲”,另一位文学院学生陈杏负责数据统计,陈树则做报告执笔。9月10日,他们将完成的《建设节约型社会应取消部分城市对摩托车、小排量汽车的歧视性措施》以书面形式寄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时在网络上发表。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10月26日收到了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的正式书面答复。
在答复中发改委认为,目前,部分城市“禁摩”、“禁微”的一些做法与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是相悖的,这一问题已引起了国务院的重视,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解决措施。回信也对戴彬等人“作为大学生有这种社会责任感,利用暑期对这一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的精神”表示了钦佩。
“这封回信给我们很大的鼓励,我认为这篇报告不同于普通的大学生调查,因为它是跟社会热点问题紧密相连的。能够引起社会关注,最终促成问题的解决,我也寄予了比较大的希望。”陈树现在已经不再以摩托为代步工具,但他表示,发改委的回复并不代表他们努力的终点,今后将继续关注禁摩问题的进展。
170个城市“禁摩”的反响
陈树等人的报告被发改委正式回复引起了轰动。与他们撰写禁摩报告相关的背景是,根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摩托车分会给本报提供的数字,从1985年北京开始,国内城市开始禁摩已有20年历史,阵营也扩大到了170多个。随着数字的扩大,各地对禁摩的反对声音也从未止息。
10月31日,曾状告当地交警支队的长沙市民刘铁山接受了《郑州晚报》记者的采访。刘铁山的另一个身份是湖南省政协委员,在2004年8月开始的行政诉讼中,他以交警罚款无依据,且设置禁区的做法违反《行政许可法》为由起诉岳麓区交警支队。刘铁山坦承自己的目标是“向国内这么多城市不合理的禁摩令挑战”。
“除了北京因为特殊的位置,禁摩可以理解之外,其他城市的禁摩多是‘一刀切’,特别是在一些公共交通并不发达的城市,禁摩在法律和社会效益上存在疑问的更多。”刘铁山说。
综合国内的情况看,政府“禁摩”的理由不外有四,一是易发生交通事故;二是不规范驾驶造成交通拥堵;三是污染环境;四是影响城市形象。除去直接对“禁摩令”的法律质疑,刘铁山认为,交通的安全规范靠的是文明执法,而不能因噎废食,论污染摩托相对汽车来说更环保,而在大量人口仍以廉价的摩托车为代步工具时,政府一味照顾城市形象的做法显然不合理。记者注意到,在陈树等人给温总理寄去的报告中,禁摩的问题也并没有仅限于长沙市。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摩托车分会副主任委员奚学晋认为,禁摩的城市虽多,并不代表它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而不合理的法令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问题。1997年开始停上摩托牌照的郑州市,一位交巡警的说法印证了这一观点:“禁摩了,车主会有抵触心理,一些上不了牌的车偷着跑,有牌的也不去年检,由此造成的交通隐患反而更难预防。”
“禁摩的初衷在执行中解决的程度很有限,比如环保,摩托绕行会耗费更多的燃料,排放更多的废气,这也说明禁摩令的可执行性并不高。”一位摩托车业内人士说。
法令与现状的“胶着”
“禁摩实际上有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停上牌照,第二步是部分路段禁行,第三是彻底禁行。这170多个城市,目前多处在第一步上。”摩托车分会副主任委员奚学晋对记者说,但它现在再前进一步,阻力都是非常大的。
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摩托车总产量已达1700万辆,大部分集中在城市。在陈树等人做的报告中,反对禁摩的一个突出理由是“摩民”数量仍旧庞大,禁摩直接影响他们的出行,在环保和城市规划方面弊大于利。
刘铁山则力图从法律上把“禁摩令”拉下水。在2004年12月的庭审中,刘铁山与交警队的争论焦点集中在“交警对摩托车闯禁区的罚款是否合法”上。岳麓区交警大队认为自己的执法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刘铁山及其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恰恰是赋予车辆、行人的“有序通行权”,而非剥夺通行权,也没有授予交警设禁的权力;第39条也只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三类,对机动车采用平等统一的规定。“而禁摩令单单不允许摩托车过桥,是歧视摩托车行驶人,且是对其上路行驶的平等权的侵犯”。
而对刘铁山来说,2004年7月1日才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一个新的法律依据。该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禁摩令”以设禁区的方式擅自改变了原告的摩托车已经通过上牌获得的允许在城区道路行驶的行政许可,使摩托车行驶人的行政许可被部分“勾销”,政府方面没有相应补偿,则有悖该法。
但是,岳麓区交警大队也针锋相对地指出,摩托车主上牌获得行政许可,同样也是合法地行使行政许可,应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行驶,而不是任意行驶。一审、二审结果,刘铁山均告败诉。
“实际上,从刘铁山案看,禁摩令的推行与现状处在一种胶着的状态,双方谁也不想让步。”曾参与旁听的陈树说。
10月31日,刘铁山还在等待湖南省高院的行政复议结果。“省检察院的复议结果已经出来了,支持原判,高院的结果恐怕也不会乐观。”但刘铁山认为自己不是一个失败者,“民意始终在自己这一边”,“我现在就把这种政令与现状的胶着状态呈现给大家看到了,把大家都唤醒了,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而在此次大学生上书总理并得到发改委的正式回复之后,这种胶着状态终于有望被打破。10月31日,一直关注“摩托维权”的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摩托车分会副主任委员奚学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国内的热烈反响和发改委的回复看,问题的解决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节约型社会前景下的交通心态
“禁摩与反禁摩,实际上反映了两种交通心态的冲突。”一位汽车业内人士说,封杀的名义是安全与环保,但国内城市的一种普遍心态是,“发展大交通,为汽车服务为主”,而这与多数市民选择方便低廉的交通心态是相矛盾的。
另一方面,交警对摩托等便捷交通工具的管理难度较大,也“契合”了政府发展大交通的思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汽车与摩托车的摩擦就产生了。政府推行“禁摩令”,可以看作是“弃摩保车”思路的集中反映。
与此相印证的是,摩托车的“近亲”电动自行车的合法上路空间也正变得狭窄。各地禁止电动车的原因,不外乎事故多发、人车争道与环境污染(电池污染),这与“禁摩”的原因基本一致。随着北京、福州、珠海等地甚至以立法的形式禁止,2004年国内销量已达750万辆的电动车面临封杀的威胁似乎也在不远的将来。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郑也夫认为,“道路资源,说到底是一个路权问题”,居民应该有不同的交通方式选择权。
在奚学晋看来,政府让摩托车为大交通让路的思路是值得商榷的。他说,国外城市的汽车更多,但巴黎、伦敦、东京等大城市都没有禁摩,这是他们自己选择的结果,也是各种交通工具自由选择的结果。
“公共交通与便捷车辆合理结合应该是最佳方式,而不该一哄而上都禁摩。”陈树认为城市应当为可持续发展寻求最佳模式,这种模式的选取,则由市场和调查决定。
而在今天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下,如何才能更有效地使用和节约资源,成为权衡利弊的新的重要参考。在给温总理寄去的报告中,作者将题目拟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应取消部分城市对摩托车、小排量汽车的歧视性措施》,也充分考虑到能源节约问题。这一点得到了发改委的肯定,回信称,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逐步落实,包括“双禁”问题在内的一些实际问题将得到积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