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和朋友出海捕捞鲍鱼时溺水死亡,他的家人将一起出海的芦某等3人告上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芦某等3人共同补偿林某家人1.5万元。
2002年9月3日,林某和芦某、孙某、王某一起出海捞鲍鱼,在大福岛附近海域,林某下水后,过了十多分钟也没浮上水面,船上的芦某等人下水找了好一阵也没找到
,他们立即返回陆地,并向派出所报了案。9月9日,林某的尸体漂上了海滩。经法医鉴定,林某是溺水死亡。
林某的家人认为,芦某等3人在林某溺水后救助措施上存在过失,便将3人告上法庭,但被一审法院驳回,林某的家人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表示,林某下水捞鲍鱼也是为了其他3个人的利益,该3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市中院审理认为,林某与另外3人属于协作关系,他潜海捞鲍鱼的行为也有益于其他3名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芦某等3人共同补偿林某家人1.5万元。(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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