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费调整每平米26.4元2006年1月1日前按每平米24元收,1月1日后按每平米26.4元收 晚报讯 从市物价局获悉,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市政府同意,对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作了适当调整。新的调整方案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居民类采暖每平方米上调2.4元,2005年到2006年
采暖期实行分段计费,一次缴齐。 每平米调至26.4元
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为,居民类采暖用热由现行每年(141个供暖日)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非居民类采暖用热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企业生产用热按流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吨123.00元调整为135.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吨113.00元调整为124.00元;按热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吉焦49.00元调整为54.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吉焦45.00元调整为49.50元。
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78.50元调整为86.00元。上述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企业生产用热及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采暖用热价格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分段计费一次缴清
2005年到2006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热收费,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的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分段计收热费标准为,2005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46天),每平方米7.82元(24元/141天×46天),2006年1月1日至4月5日(95天),每平方米17.78元(26.4元/141天×95天)。以上计费方式适用于整套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内的居民住宅。
据悉,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从2005年11月16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即每平方米26.4元。(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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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00平米 多花241元
以使用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为例:价格调整前,去年冬天需要缴2319元,供热价格调整后,今年冬天需要支出取暖费2560元,其中包括年前的782元(100平方米×每平方米7.82元)和年后的1778元(100平方米×每平方米17.78元),比去年要多支出2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