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 一、重点保障范围 五市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村人均农业用地少于0.3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列为重点保障对象,纳入新型农村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按此标准统计,五市共有39.7万被征地农民。具备条件的市,村人均农业用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基本缴费办法 保费筹集以各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当年缴费基数,由个人、村集体和市、街道(镇)四方负担,四方缴费比例之和不低于16%。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比例下限不低于6%,上限不高于18%,具体比例由参保个人自主选择。村集体补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各村具体补助比例由村民会议决定。各市、街道(镇)两级财政补助比例之和不低于4%。 三、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个人缴费。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等土地收益部分,优先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各市按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储备金制度,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财政补助资金,从社会保险储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土地收益或财政收入补充。 四、待遇水平 五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后,领取的月最低养老待遇将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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