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明光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朱彬涉嫌受贿一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处朱彬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朱彬,1961年生,2003年4月10日任明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法院审理查明,朱彬自2000年春节至2005年初,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款结算、土地、工程建设等方面谋
取利益,先后收受7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5.35万元和价值2900元的电视机一台。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产计人民币15.6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归案后有立功行为,且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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