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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传销再次喊打
青岛新闻网  2005-11-02 04:00:08 
 

    对组织者最高罚款20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对传销再次喊打

    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例》11月1日已正式实施。《条例》的公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什么要制定这一“条例”?传销与直销有什么区别?就大家普遍关心的一
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

    传销为何被禁?

    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深化,国外一些直销公司开始进入我国。但是,由于当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消费者心理不成熟,在国外本已成熟的直销,在我国却逐渐发展成为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组成封闭人际网络,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还有一些人利用传销从事迷信、帮会、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群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

    针对上述情况,1998年,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今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加大打击力度。

    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

    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通知全面禁止传销以来,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各种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大规模、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近年来,传销进一步发展成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也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活动。

    工商有关负责人认为,传销的危害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二是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被骗参加传销的人员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近年来还出现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三是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械斗、卖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加上一些黑势力犯罪团伙等参与其中,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四是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在给传销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是传销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宣扬所谓的迅速发财致富等传销理论,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

    为此,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国务院颁布了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并对传销的定义、表现形式、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和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传销与直销有什么区别?

    《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而直销是指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据介绍,目前传销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在实际中判定传销的标准有四条:1、上线发展下线,发展经销人员经人介绍加入,加入以后才有资格介绍别人;经销网络是多层次的,有上网下网;利益分成,介绍别人加入网络提成,介绍别人买产品获取提成;会员进行网络传销,只要在网上发布信息就称传销。

    如何查处和打击传销?

    为提高查处和打击传销活动的力度,《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查询、检查、查封、扣押、申请司法部门冻结违法资金等多项查处措施。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条例》还规定了传销举报投诉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工商、公安机关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条例》同时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我市打击传销战果丰硕

    近年来,我市工商、公安等部门先后开展了多次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活动,取缔传销窝点560余个,遣、驱散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6000余人,移交司法机关14起,有效地遏制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我市的蔓延。但是,由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具有涉及地域范围广、参与人数多、人员构成复杂,以及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发展蔓延快、易于反复的特点,部分地区仍然存在死灰复燃现象。

    根据《条例》精神,我市将建立由“政府负责、部门参加、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对传销活动开展综合治理。近期,工商机关将开展一次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查办一批大要案件,严惩组织者和骨干分子。重点打击“拉人头”传销、“团队计酬”传销和利用互联网传销。确定重点地区,组织全面清查;确定本地长期活动、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传销组织,进行重点查办;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查处;对从事传销活动的违法企业,坚决取缔;对转型企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跨区经营等违法活动依法予以查处。本报记者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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