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一名遇难者躺在车祸事故现场。新华社发(李君光摄)
新华网北海11月1日电 (记者梁思奇)
在闹市造成6死4伤的北海海关缉私警察
撞人案1日在此间开庭,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曾其健提起公诉,10名受害人的亲属或本人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共360多万元。
2005年4月11日下午,身为北海海关缉私分局法制科副科长的曾其健驾驶轿车经过北海市区,在四川路与海角路交汇处撞入前面车流,造成骑乘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和步行的6人死亡,另有4人受伤,酿成震动一时的“4·11”事件。
交警部门随后查明,曾其健驾驶的小轿车为未经车管部门登记的套牌车,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严重超速行驶”,曾其健在事故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紧急制动措施和其他避险措施”,对事故负全部责任。“4·11”事故发生后,海关总署缉私局领导亲赴北海市,登门向受害者表示安慰和道歉。
记者了解到,由于案情复杂,公安机关最早以“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两度将案件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记者从法庭上获悉,被告人一方申请对曾其健进行了司法鉴定,得出曾其健患有癫痫病的结论,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排除有癫痫病发作的可能性”。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为,曾其健自2001年开始患有癫痫病,“在其后的驾驶证年审时,均隐瞒其疾病,得以通过体检和年审”,“持无效驾驶证,驾驶无证车辆,以在城市道理上高速行驶的危险方法,造成6人死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11”案件发生后,引起媒体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曾其健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成为焦点。《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差距很大。没有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北海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的数百人旁听了开庭。
责任编辑:林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