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今起施行
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最高可罚200万
晚报今日讯 《禁止传销条例》(下简称《条例》)今起正式实施,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今后将可受到最高20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上午,市工商局首次公布了去年以来我市查处传销的十大典型案例,向从事传销人员敲响了警钟。
五大危害
一是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二是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被骗参加传销的人员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近年来还出现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
三是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械斗、卖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加上一些黑势力犯罪团伙等参与其中,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四是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冲击。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在给传销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传销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宣扬所谓的迅速发财致富等传销理论,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
发展背景
上世纪90年代初,一些国外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消费者心理不成熟,直销逐渐发展成为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诱骗群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组成封闭人际网络,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还有一些人利用传销从事迷信、帮会、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它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
针对上述情况,1998年,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今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加大打击力度。
去年以来我市查处十大传销典型案例
据介绍,去年,我市市政府专门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工商公安部门积极行动,集中清理取缔的传销窝点560余个,遣、驱散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人员6000余人,移交司法机关14起,有效地遏制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在我市的蔓延,防止了重大传销事件的发生。其中十大典型案例为:
市北工商分局查处刘某涉嫌组织传销案
刘某原系市北某保健品店个体经营者。2004年12月13日刘某与西藏某公司签订了《代理店协议》,以该公司长沙专卖店的名义在我市销售臭氧解毒机和红景天胶囊。刘某及其团队共发展业务483单,总营业额达5738040元。后期因业务量下降、后续资金不足,至2005年4月21日,刘某终于无法继续经营,停止发放奖金分红,引发部分参与者对刘某进行举报,工商机关遂进行立案查处。
刘某要求参加者通过认购商品取得加入网络和介绍他人进入网络的资格,先参加者的奖金、收益主要取决于其发展下线人员及销售数额,参加者的奖金报酬从下线业绩中提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参加,初步形成网络组织;承诺定期分红奖励。这些都符合变相传销的特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第55号)、《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等相关指导性文件,刘某已经构成传销行为。由于本案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8月份,市工商局已将该案正式移交公安机关。
莱西市工商局查处团伙组织传销案
2004年8月18日,刘某到莱西工商局举报称,自己被骗加入传销团伙,并将自己的表弟骗入该团伙从事传销,导致其绝望自杀(经抢救脱险)。自己觉醒后到工商局举报。
为铲除传销团伙,工商、公安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专案小组,联手行动,经过20余天的暗中调查和蹲点守候,准确掌握了莱西城区内12处传销人员居住点和7处培训授课场所。9月15日,将杨某及田某、杨某等骨干成员一并擒获,并在租住房内发现密码箱1个,银行卡1张,密码箱内有现金18万余元,银行卡存款12万元。同时,执法人员还现场查获了大量证据。16日凌晨,“围剿”行动全面拉开,工商、公安执法人员同时出动,查处了传销团伙的12处窝居地点和7处授课场所,查获非法传销人员316人,查扣大宗用于传销的培训材料和“露娜卡诗”化妆品等。
经查,2004年3月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田某和湖北省天门市人杨某在莱西市以“顺兴”、“天翼”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信任,组织销售网络,传销“露娜卡诗”牌化妆品,短短半年时间就网罗湖北、安徽、黑龙江等省外传销人员1000余人,非法营销额达60万余元。杨某、田某等传销头目被依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市工商局查处多层次传销美娜卡诗美白套装案
2004年9月21日,青岛市工商局接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政协委员于同志反映在胶州境内有传销“美娜卡诗美白套装”的非法培训窝点的举报后,22日上午,市局执法人员会同胶州工商局和胶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对6个传销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明,6个窝点的讲课内容全是“美娜卡诗美白套装”传销知识,在查获的135名涉案人员中,多数为河北、吉林等地的无业人员,属“传人头”性质。
当查处现场出现骚乱苗头时,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将135名涉案人员全部集中到公安局治安大队,由公安人员对其逐个进行登记、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雷开照等3名传销骨干头目,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刑事拘留;对受骗人员实施教育后,全部遣散。
陈某等“爱博美娜”传销案
从2004年11月开始,陈某等以推销“爱博美娜-丰韵之神”的化妆品为由,将不明真相的群众骗至青岛,然后集中聚会授课,在简单介绍“爱博美娜-丰韵之神”化妆品的功能用途后 ,以加入后连续发展人员入会可升级并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人员入会。到2005年3月13日,陈某共发展成员89人,共收取入会费66500元。
2005年3月13日,青岛工商李沧分局会同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一举查获了该传销组织,对 当事人陈某罚款人民币3695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因陈某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正在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即墨市工商局查处南龙湾“拉人头”式传销案
2004年1月,即墨市工商局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在该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南龙湾村捣毁一传销窝点,遣散54名从事传销人员,抓获5名传销头目。经查,该传销团伙为谋取利益,采取“拉 人头”方式组织进行传销活动。利用“盯梢”、“洗脑”等多种手段,诱导入会人员实施“连锁”欺骗,形成危害社会的团伙。对此,即墨市工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了该传销窝点。 自2004年8月4日至10月14日,毕某以销售青岛美津商贸有限公司的“美津植秀”牌化妆品及“EleMoi”美体内衣为名,将自己的亲朋好友发展为“下线”,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销货额达23.5万余元。2004年10月,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了毕某利用营销商品组织非法传销,对当事人作出了处罚。
李沧工商分局查获“龙马亚太”公司传销案
2004年9月22日,李沧分局在李沧区新澳大酒店三楼会议室查获“龙马亚太公司”组织的传销窝点,查获涉嫌传销人员239人,并会同公安人员在李沧区古镇路4号将该公司传销组织者刘永胜抓获。
经查,刘永胜于2003年7月在其同学介绍下在辽宁省铁岭市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加入传销组织广州百先得化妆品有限公司。2003年10月,刘某带领其大哥和表弟转投龙马亚太国际商业连锁中心,成为“龙马亚太”的业务员。后刘某在李沧区古镇路开设营业场所(无照),负责和郑州分公司进行业务联络,并在青岛地区大力发展会员。从2003年10月至2004年7月,刘永胜已经从普通业务员升任高级商务经理,并成为青岛地区的负责人。2004年4月至7月间,刘永胜从北京购进31种劣质化妆品用于传销,共收取会员的销货款20万余元。经上报省局批准,工商机关对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及传销商品,并处罚款3.6万元,公安机关已将其正式逮捕。
开发区工商分局取缔传销人员“仲秋团拜会”
2004年9月28日,开发区工商分局和当地公安机关,在开发区舟山岛街55号的“群乐园”音乐广场,将一正在举行“仲秋团拜会”的传销团伙一网打尽,当场查获传销人员118名,其中抓获6名“代理员”级的传销头目。公安、工商人员将该批传销人员依法进行登记、询问、教育后,及时遣散。6名骨干头目涉嫌经济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正华公司”组织非法培训案
2005年8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开发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查获了2个传销团伙,其中一个71人,另一个54人,该两个团伙均以正华公司的名义组织培训活动,现场没有任何产品就直接向参加人员收取人头费。执法人员对其批评教育后予以驱散。
胶南工商局查处非法传销培训
根据群众举报,2005年6月5日,胶南工商局会同公安机关在胶南新泰华大酒店查处了一起非法传销培训案。经查,天津人王某以召开联谊会的名义租借胶南新泰华大酒店会议室,进行培训活动,共有240多人参加聚会。工商人员协同公安人员将集会人员疏散,公安机关将讲课人员带到派出所进行了询问调查,据交代,组织者已逃离现场。公安、工商同街道办事处将集会人员遣返。对集会的组织者公安机关进一步追查。
四条判定
据介绍,目前传销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在实际中判定传销的标准有四条:1.上线发展下线,发展经销人员经人介绍加入,加入以后才有资格介绍别人;2.经销网络是多层次的,有上网下网;3.利益分成,介绍别人加入网络提成,介绍别人买产品获取提成;4.会员进行网络传销,只要在网上发布信息就称传销。
最高罚款
《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区别直销
《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
直销是指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