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开发使用;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等几种情况下的土地,将被视为闲置土地,有关部门可以做出处置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10月25日开始施
行的《临沂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所规定的。
按《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闲置土地分为国有闲置土地和集体闲置土地。
对于闲置土地,政府可进行以下处置: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
该《办法》规定,闲置土地自闲置之日起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闲置期累计满2年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用地单位拒不交出被决定收回的闲置土地或者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用地单位在10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徐梦)
责任编辑: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