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据《临沂日报》报道,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规定时间开发使用,如果闲置期满两年将被临沂市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近日开始施行的《临沂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所规定的。 按《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该《办法》规定,闲置土地自闲置之日起满1年的,由临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闲置期累计满2年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用地单位拒不交出被决定收回的闲置土地或者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用地单位在10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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