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临邑县临盘镇西十二里村174户村民和村学校等,收到了法院送来的临盘采油厂赔付的287万多元赔偿金。至此,这起耗时7年的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1998年7月27日,位于胜利油田临盘采油厂采油区内的西十二里村突然发生地裂,出现了几个喷口和一条长221.7米、宽2厘米的裂缝,
泥浆、原油和天然气从中喷出、四溢,许多房屋下沉、倒塌或出现裂缝。喷口附近村民的家禽和牲畜多被烫死,原油和泥浆流满街道,并流入池塘,导致大量鱼苗及植被死亡。村民孙德华的房屋、院落及财产全部陷入地下。
据国土资源部派出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分析,认为采油和注水是地面开裂喷物的诱发因素。据此,西十二里村委会及174户村民将临盘采油厂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给予经济赔偿。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地裂致使地下原油、泥浆和天然气喷出,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应属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无过错原则,被告不能证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是“不可抗力”的原因,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一审判决临盘采油厂赔偿西十二里村174户村民和村学校、卫生室等房屋损坏、搬迁等各类损失共287万多元。
临盘采油厂对此不服,以“地裂属自然灾害、不属环境污染”等理由提出上诉。2005年5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德州中院细致地做说服工作,最终促使临盘采油厂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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