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财经专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公司法、证券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但同时设立了
5项风险防范制度对其风险加以控制。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正庆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中,主要解决了五大焦点问题。一是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问题。二是现货交易。现在证券法只允许现货交易,排除其他的交易。三是融资融券。证券公司能否给客户提供融资和融券。原来证券法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四是国企是否允许炒股。五是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问题。(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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