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行业管理部门昨提出供热价格调整申请方案
市内四区采暖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拟由24元调整为26.40元,非采暖用热价格拟由现行每吨123元调整为135元
本报讯 昨天下午,在市物价局召开的调整供热价格和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上,市供热行业管理部
门就调整市内四区供热价格和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提出了申请方案。
方案中申请市内四区供热价格居民类采暖用热拟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元调整为26.40元;非居民类采暖价格拟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元调整为26.40元;非采暖(生产)用热价格拟由现行每吨123元调整为135元。上述供热价格执行时间为:非采暖(生产)用热价格调整拟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采暖用热价格调整拟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提出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其拟定的《煤炭与集中供热价格联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并提交听证会听证。总的原则是,在一定时期内,当煤炭平均价格提高或者下降到一定程度时,相应提高或者降低供热价格,使供热价格能够比较灵活地反映煤炭价格变化。今后因单一煤炭价格变动因素对供热成本造成的影响,拟通过煤热价格联动的办法适时调整供热价格。
《煤炭与集中供热价格联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供热价格管理形式,采暖用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采暖用热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允许供热企业在上下5%的幅度内浮动;二是规定了煤热价格联动时的价格变动幅度和联动周期,即在一个联动周期内煤炭价格平均变动幅度每达到或者超过10%时,实行煤热价格联动,采暖用热价格和非采暖(生产)用热基准价格对应提高或者降低幅度掌握在5%;其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对于采暖用热,其周期不少于一个采暖季;三是明确了煤炭价格平均变动幅度以统计部门统计的购进价格指数为依据;四是提出了居民采暖价格提高时对低收入家庭影响的酌情救助措施;五是明确煤热价格联动的启动程序,以及建立煤炭价格监测制度,并作为一种机制由政府有关部门对煤热价格联动进行监督调控。(本报记者 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