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济南企业改组改制步伐的加大,企业破产合并或改制过程中,欠缴住房公积金现象较为突出。这一时期欠交的公积金应怎么办?是否列入清偿范围?为此,记者采访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
位如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按照上述规定,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重申,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产权发生变化等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合并、分立和产权发生变化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为了加强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公积金管理工作,今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把此项政策也列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对违反政策的单位将进行查处对于出现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单位不予补缴以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电话为86561951。(记者 李克新 通讯员 徐雁飞)
责任编辑: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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