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10月26日讯(通讯员邹卫东记者姜淑芹)房产商对商品房不能一卖了之,也要承担“三包”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期房购买者中途换人,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证,以阻断炒房客的退路。青岛市人大会议今天下午通过的《青岛市房地产经营
开发条例》,为岛城房市健康发展定下了“铁律”。
青岛市人大负责立法工作的人士介绍,经过十多年风雨历程的岛城房地产市场,此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地方性法规来约束和保护,仅仅靠一些政府规章、部门规定,难以解决一些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房地产市场的矛盾和纠纷,为了改变政出多门、部门利益、多头管理的现状,青岛市人大采取开门立法的形式,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了这部专业性很强的法规草案,经过多次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今天这部法规获得通过,报省人大批准后,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一些开发商热衷建所谓“乡村别墅”吸引城市买家的做法,青岛市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严禁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同时把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提高到1000万元,提高房市经营准入门槛儿,使企业靠实力而不是靠关系、条子生存。
为了打击房市上的炒作、投机行为,青岛市要求开发商与期房购买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要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如果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合同备案的期房购买人不一致,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商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房时,要提供包括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在内的商品房使用手册,质量保证书上应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及损害赔偿等内容,开发商应按约定对房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又讯房产商不预留物业管理用房,项目不能开工;小区内的停车场库应提供给小区内的业主、住户使用。今天下午在青岛市人大会上通过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对目前物业管理中争议较多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针对一些小区建成后没有物业管理用房的尴尬局面,青岛市规定开发商应按照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一百米,不符合此项要求的,规划部门在审批工程规划时不予核发有关证件。开发商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位置等相关资料,登记机关在核发证件、办理登记时,应当在相关资料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不得抵押、交换、买卖,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作他用。
随着私家车增多,小区停车难愈演愈烈,但一些开发商或是物业公司却把小区内的车位、车库高价卖给区外人,甚至当成网点房出售,对此青岛市明确规定,小区内按规划建设的公用建筑和公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小区内的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小区内的业主、住户使用。(姜淑芹邹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