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出台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为散装食品销售定规矩
本报讯 针对市场上销售的散装食品质量、卫生难以保证的状况,市工商局近日出台“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散装食品经营者必须配备相应设施,确保食品
安全。 长期以来,散装食品质量卫生状况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问题,工商等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也感到比较困难。主要原因是没有相应的监管标准。在某些大型超市,散装食品也是露天摆放,直接与外界接触,没有专人负责,消费者可以拿起品尝,不满意则随手放回。这种状况将随着“办法”的实施而改变。
按照“办法”规定,经营单位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设置防尘、防蝇、防腐设施,不得让消费者直接触及;必须由专人负责,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销售人员也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穿着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同时,经销单位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经营场地及容器要卫生、整洁,具有清洗消毒设施。对应当冷藏销售的散装食品,要具备相应的保存、仓储条件。经营者必须在货架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牌上要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者及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和质量承诺等,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流通环节各类经销散装食品的商场、超市、商店、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未经预包装、无需清洗或加工即可直接入口的食品和米、面、鱼、肉类等半成品。
按照“办法”规定,以下九种行为被严格禁止:销售无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散装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散装食品;销售无“标识牌”或“标识牌”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销售未标注保质期、保存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销售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销售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散装食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损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散装食品;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散装食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散装食品;销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同时要求经营单位加强诚信建设,严格自律,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并配备设备自行检测,向生产者供货者索取并保存“三证”、“三书”、“二照”、“一票”等相关资料,严格查验验收进货的每个批次的质量,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场。
据悉,按照市工商局要求,各工商所根据“网格化”区域监管责任分工,在对散装食品经营者的“户口”管理的基础上,为经营者建立经营档案,结合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案件查处,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入《巡查记录》。而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将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或者销毁;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责令经营者采取公告等形式追回并销毁。而对没有建立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没有有效执行“办法”的经营单位,将被取消参评“诚信单位”“守重企业”“消费者满意单位”资格,工商部门也将其作为失信企业,严格监管,对其销售的散装食品及其他食品进行不间断跟踪监督,发现问题从重处罚;情况特别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强制退出市场。(刘锟锋 袁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