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换热站连个招呼不打就给我们断了热,害得全家老少一个冬天没少挨冻!贵州路3号6户居民近日一纸诉状,将换热站和供热公司告上公堂,要求对方立即恢复供热,让自己今年冬天不再遭罪。六居民不打招呼断了热贵州路3号4单元6户居民反映说,他们所住房子原属山东省地方铁路局驻青办,1993年该办事处与
青岛海关签订协议,交纳了一次性使用费和换热费等费用后,由对方为房屋安装暖气设备开始送暖。此后10年间,他们每年向双星热力厂交纳供热费享受供热。不料去年供热期开始时,青岛海关换热站没有向他们打招呼,便擅自切断了管道,拒绝为他们供热。换热站协议已经到期
居民们找到换热站方面询问,对方拿出当年的协议指出,当年6用户只交纳了十年的换热费,目前十年的期限已到,意味着协议自动解除,再者当年协议规定,应该保证海关宿舍供热,在供热不足又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可以停止供热。对此,居民们认为,当年签订协议并一次性交纳了设备使用费,就意味双方形成了供热合同关系,一方要解除合同,应该事先通知另一方,并协商解决。当年虽说换热费交了十年,只能表明居民们交了十年换热费,不能代表此合同的期限就是十年,只要居民续交,合同就应该继续执行。供热办擅自断热不合法
居民们在对方拒绝恢复供热的情况下,找到市供热办投诉,市供热办认为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换热站断热前应该通知供热主管部门和居民,其擅自停止供热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召集三方进行协商,并要求海关换热站在36小时内恢复供热,但换热站一直拒绝恢复供热。据了解,市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将于本月底开庭审理此案。(阎格宁)附: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供热的;
(二)擅自停止供热的;(三)擅自发展用热户的;
(四)未按规定向供热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缴纳供热管理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