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散装食品必须有防尘、防蝇、防腐设施,不得被消费者直接触及;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作为国内第一部销售散装食品的相关规定,近日制定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监督管理实施办
法》,为商场、市场上销售的散装食品制定了一系列“新规矩”,为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又设了一道安全关。
消费者不能直接触及
散装食品露天摆放,过往顾客随便用手抓拿,还时不时放到嘴里面品尝一下,有的边抓还边咳嗽……这种以往在许多超市商场可以看到的不洁现象,随着该《办法》的出台,将会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因为该《办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时,必须有防尘、防蝇、防腐设施,确保不得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同时,经营者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经营场地及容器卫生、整洁,并具有清洗消毒设施。对应当冷藏销售的散装食品,要具备相应的保存、仓储条件。销售者必须在货架的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牌必须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者及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和质量承诺等,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
九种行为遭禁止
该《办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时,不得有下以下行为:一销售无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散装食品;销售无标识牌或标识牌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销售没标注保质期保存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销售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销售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散装食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损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散装食品;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散装食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散装食品;销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经营者须严把进货关
该《办法》要求,散装食品经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专人专职负责管理,并配备设备自行检测,同时向生产者供货者索取并保存“三证”、“三书”、“二照”、“一票”等相关资料,严格查验验收进货的每个批次的质量,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场。
公告追回不合格食品
工商机关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或者销毁;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当责令经营者采取公告等形式追回并销毁。
严重违规可强制退市
市工商局负责人说,对没有建立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没有有效执行本《办法》的经营者,不得参评“诚信单位”“守重企业”“消费者满意单位”等,同时各级工商机关将其视为D级企业,实行″零距离″监管,对其销售的散装食品及其他食品进行不间断跟踪监督,发现问题从重处罚;情况特别严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强制退出市场。记者阎格宁通讯员袁丽秋腊伟